※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大律師您應該主要都接大案
所以才會對這種小案的認知與實務上有非常不小的落差
目前實務絕大多數都是不起訴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才會起訴
特別情形大概主要就是
直接講白要跟被告收購、租用帳戶
正常人都知道,沒有要違法的話,帳戶自己去銀行開或向親友借就好
幹嘛需要用"高價"向"陌生人"收購"大量"帳戶
所以這已經不能說是笨了
再來就是完全無證據可以佐證辯詞的幽靈抗辯
除此之外,只要能說出一點點理由
像是被騙辦貸款、網購訂單出問題、帳戶有問題....
甚至蠢到讓人白眼翻到頭頂
幫外國戰地醫生轉帳、匯錢請你幫我買比特幣轉到我的錢包....
再加上一點證據佐證辯詞 (LINE訊息),幾乎都不起訴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實務有評價過重嗎
反而是因為評價太輕,導致無法遏止被告一直耍笨
才會一堆檢察官累到出走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其實不是耶
法務部新聞稿都寫了是要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
所謂告誡不是用在目前的幫助詐欺這種案例
而是用在目前客觀上"不構成"幫助詐欺的案例
例如,查獲詐騙集團時查扣一堆還沒被用來騙人的提款卡
因為尚無詐欺正犯,所以無法對提供提款卡的笨蛋做任何處理
修法後,可以告誡
至於你說的解套及國蔥舉的法院判決
只能說修法想要達成的結果,跟法院的想法未必一樣
看看刑法150修多久了
修法是要放寬,但實務(法院)還是一堆跟舊法一樣緊的見解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這種案件絕大多數被告不會請律師的
您應該是指法扶原民委任案件吧
把國民稅金,用在有沒有請律師幾乎都一樣結果的幫助詐欺案件(and酒駕...)
真得很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