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57779-51657-1.html
(2019) 四、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從事業務之人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皆相同,
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相關罪名之規定,並提高普通過失相關罪名之法定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0245.00
立法院委員廖婉汝等 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193 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查刑法上,建商所負之刑事責任係規範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建
築術成規罪中,其法定本刑最高為有期徒刑三年;另同一行為「牽連
」觸犯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者,本刑最高為五
年,兩者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結果,則不論死傷人數多
寡,最高也只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其他公共危險罪責,顯不
合理。學術界及實務界曾主張以「不確定故意殺人」來論處,期能加
重行為人之刑責,以達到毋枉毋縱之目的。惟因爭議頗大,在論刑上
引用究否適當,有待商榷。為避免論刑上的困難,實應以「加重結果
犯」的立法來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