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命是不值錢的。
死人沒有人權,在法律上死人不能請求損失。
只有活人能求償。所以不管你是撞死一個人,砸死一個人,還是謀殺一個人,只要對方死了,你不用賠對方一毛錢,因為對方已經死了。
這就是為什麼以前行車記錄器不普及的年代,砂石車撞到人,要倒車輾死的原因。
而死一個人到底要賠多少,跟被你弄死的那個人本身沒太大關係,而是他的親屬。
因為死人不能跟你求償,只有因為他死掉而有損失的人有資格跟你求償,這個有資格的人,大多就是一等親(特例另外討論)。也就是父母,配偶+子女。
一等親失去親人,可以求償精神賠償,法院公定價一人一百萬。所以如果你砸死的是雙親都在,結婚育有三子女,這五百萬基本盤往上加。
如果死的是無親無故的街友,說真的,出個喪葬費就收工了。
再來能求償的是扶養責任,譬如成年人要奉養雙親,法院有一套算法當事人的奉養責任跟金額算法。
大致上就是以被奉養人的平均餘命(小孩的話就到成年),乘上法院認定每月奉養金額,除上有奉養義務的人數。
譬如死的人上有雙親,無妻無子,有三個兄弟姊妹。
雙親算出來的奉養費用是200萬,那就除上四個兄弟姊妹有共同扶養責任,死一個只損失1/4)。
小孩也基本是這樣算。
算完就大概是法院會判的賠償金額,錢是賠給家屬,如果有比例分配的話(譬如車禍事故有肇責分配),就再乘上比例。
所以說在台灣,死一個人賠2-300萬,是其來有自的。在台灣殺人的成本就是這麼低。
當然這是民事的賠償部份。刑事是另外算的。
台灣的法律邏輯就是,你要為殺了人付刑事責任,要為因為你殺的人而受到損失的人付民事責任。
至於台灣的刑事嘛,呵呵,大家心照不宣了。
※ 引述《ligin (GAME OVER)》之銘言:
: 台灣一條命
: 約300萬
: 上法院曠日費時
: 還要請律師
: 之後爸媽就會選擇和解了
: 空調工人估計
: 只能分期付款
: 然後給沒幾期就不給了
: 人肉鹹鹹
: 去告他也沒用
: 工人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