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hira (ToTheMoon)》之銘言:
: 法務部: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 一律不得假釋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
: 丁姓性侵慣犯服刑期滿後入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已6年,因再犯風險未降而延長治療3年。
法
: 務部今晚說,民國100年後,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者,一律不得再行假釋,丁案即
為
: 一例。
: 法務部指出,針對丁男3次獲假釋,是當年由專家治療評估通過才報准許可假釋。本案
經
: 監察院糾正案後,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者,一律不得再行假釋,自民國100年以後
,
: 此類個案均服刑期滿,且在監期間治療評估未通過者,即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丁
男
: 案即為一例。
: 全案緣於,丁姓男子犯下多起性侵案件,判刑入獄後獲假釋,假釋期間犯妨害自由案遭
判
: 刑而回籠接續前案殘刑,後來二度獲假釋,但又犯下性侵罪,被判刑並接受刑前強制治
療
: 後,民國98年間三度獲假釋,出監時穿戴電子腳鐐監控。
: 未料,丁男涉騙觀護人而變更宵禁監控時間,趁機在台北市西門町犯下猥褻、性侵案,
丁
: 男再入監。監察院介入調查,要求法務部檢討假釋審核與觀護制度。
: 丁男原106年間刑滿出獄,台北監獄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法官審酌評估報
告
: ,認定丁男接受治療課程及輔導教育後,仍有再犯危險,裁定命其接受刑後強制治療。
: 丁男至今仍在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強制治療中,獄方以最新鑑定評估丁男的再犯風險未降
低
: ,決議依照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委請高檢署向高等法院聲請延長治療期間。
: 高院日前參酌丁男的治療情形、時間、評估結果、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等因素,認
為
: 檢察官聲請有理,日前裁定延長治療3年,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的
必
: 要。可抗告。(編輯:李錫璋)1120723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7230208.aspx
再犯才不得假釋而已?
被侵害的人不就衰洨?
再犯就應該刑責加重100%加不得假釋加要求強制物理去勢才對吧?
連根帶蛋的那種,直接公費安裝人工排尿管?
既然犯人都不把自己當人了,我們又何必把他當人呢?
性侵犯太監化才是最重要的喝止手段,然後性侵殺人唯一死刑,並在最高法院定讞後強制
一個月內執行,不得有任何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