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23-07-29 23:53:15
判決全文:
https://lurl.cc/92QbfI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主 文
丙○○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料理刀壹
把沒收。
事 實
(中略)
參、論罪科刑
...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應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就
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2分之1,但關於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
加重,故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㈡被告雖長期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但於本案行為時,並未因其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有所欠缺或顯著減低,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減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各項情狀而為量刑:
㈠被告之犯罪手段:被告係持鋒利之料理刀,朝被害人右大腿內面上段、左大腿上緣等處
揮刺攻擊數次,致被害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載傷勢,其中刺向被害人右大腿時,力道甚猛,
深達股骨頭內側上端股骨頸,刺斷及刺破被害人之右股動脈及大靜脈分支。
㈡被告之生活狀況:被告現年63歲,並未結婚,亦無子女。其母親在58歲時因糖尿病過世,被告原與被
害人及兩位弟弟同住,在么弟於108年間因心肌梗塞過世、大弟於109年間因車禍變成植物
人住進照護機構後,被告即與被害人共同生活。被告為中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且罹
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躁鬱症)多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近10年來,身體復有多種疾病或
意外狀況,諸如糖尿病、高血壓、腦動脈瘤破裂、胸椎斷裂、腿部靜脈栓塞、關節炎、腦
中風、摔倒致手肘骨斷裂等;又其眼睛於數年前因血管增生,視力日漸惡化,期間雖曾欲
進行角膜移植,但因血氧過低無法進行手術,目前被告幾已無法視物,此經被告及證人乙
○○陳明在卷(見警卷第26頁、本院卷一第33頁、第390頁至第391頁、第408頁、本院卷
二第29頁),並有被告之病歷資料(見病歷卷)、前引鑑定報告可參。
㈢被告之品行:被
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素行尚可;但於108年間,
曾因向被害人索取藥物遭拒絕,而有持煙灰缸毆打被害人頭部之家庭暴力行為,業如前述

㈣被告之智識程度:被告自陳為國立成功大學附設空中商專畢業,曾從事看護、不動產
賣賣等工作,但因身心疾病影響其就業能力,案發前並無工作,經濟來源主要仰賴社會補
助金(見本院卷一第31頁、第35頁、第406頁、本院卷二第29頁)。又被告近年來多疾纏
身,且因頭部反覆受創,導致其認知功能有退化情形(見本院卷一第360頁、第362頁)。
㈤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為被告之父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因已構成刑法第
272條之加重事由,此部分不予重複評價),2人長期共同生活,朝夕相處,互相陪伴照應
,親情牽絆甚深,但亦時常有口角爭執。被告對於被害人重男輕女、不願花錢栽培自己等
事多有不滿,親子關係既親密又有衝突(見本院卷一第359頁、第407頁)。
㈥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不可挽回結果,使證人乙○○承受
頓失至親之哀慟,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人倫秩序,其所造成之犯罪危害甚鉅。
㈦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對於案發經過,一再諉稱無印象、不清楚、
不記得、睡著了等詞,並稱係事後經他人告知,才得悉被害人已死亡云云,迄今仍未正視
其所犯下罪行之嚴重性
,對於自己未能體會父親深厚養育照顧之恩,反殘忍弒父之逆倫之舉,未見任何反省或悛
悔之意;對於證人乙○○因其所為失去至親,悲痛難已,亦無任何歉疚不安,或試圖彌補
過錯取得乙○○原諒之舉措,反誣指證人乙○○亦可能為本案殺害被害人之兇嫌,犯後態
度殊屬惡劣。
㈧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本件因被告否認犯罪,且案發時
僅被告及被害人在場,並無第三人目擊案發經過,故無從明確查知被告之犯案動機、目的
及案發時有無受到刺激。
㈨其他科刑審酌事項:被告及被害人社交及生活型態封閉,與外
人鮮有往來,除家庭成員外,並無任何人際網絡支持。而被告除自身長期罹患精神疾病,
尚有多樣疾病纏身,近幾年又相繼遭逢至親(弟弟)病故、車禍變成植物人、自己視力惡
化等重大打擊,憂鬱症狀明顯,其坎坷遭遇頗值同情。又被害人年歲近百,復出現失智症
狀,照護陪伴被害人之工作實非容易。證人乙○○雖時常返回上址探視被害人及被告,亦
積極分擔帶同被害人、被告就醫之責任及協助日常家務,然究未與被告、被害人同住,被
告在家中經濟困窘,己身身心狀況亦需他人照料之情形下,獨自與高齡且有失智症狀之老
父共同生活,復缺乏社會資源挹注、充足人力支持及情感宣洩管道,其長期累積之壓力不
言可喻,案發前被告雖曾試圖將被害人送往榮譽之家照護,然因被害人不願離家而未能達
成被告期望。被告先前已多次表達與被害人一同尋死之意念,本件其於殺害被害人後,亦
持刀割腕自殘。
㈩本院綜合上述一切情狀,兼衡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考量被害人家
屬乙○○對於本案科刑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3頁)、被告未來再犯之可能性不高(見本
院卷一第364頁)及被告復歸社會之必要性等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斟酌被告本案
犯罪之性質及情節,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
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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