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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鄭媁
外役監條例三讀!貪汙經濟犯罪繳完犯罪所得才納遴選
殺警犯調外役監惹議,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嚴外役監遴
選要件,在積極要件部分,須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
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
遴選。
依現行規定,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者,僅有毒品犯、性侵犯、脫逃犯等,這次修法提高門
檻,須假釋或期滿前一年申請並列舉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外役監服刑。
三讀條文更大幅增加不得遴選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
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國民黨團和時力黨團的版本主張,增加犯貪汙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未依法沒收或追繳
犯罪所得者,不得遴選;經協商後,民進黨立院黨團版本最終從善如流納入,並獲表決通過
。
三讀條文明定,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或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管公
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遴選;但如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
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同時,三讀條文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
全行為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
,將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返家探視辦法,受刑人在監行裝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
虞,可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
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以完善整體配套措施。
三讀條文明定,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
作業實施。此外,考量現行實務運作變遷,施用戒具相關規定已在「監獄行刑法」明確規範
,三讀條文也刪除「受刑人工作時 ,不得施用聯鎖」規定。
國民黨立院黨團指出,外役監應於假釋出獄前1年申請、與毒品有關的販運、持有、吸食都
不能申請,以及遴選過程錄音錄影,不過,最終版本並未採納。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33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