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報導者》
2.記者署名:
文字/洪琴宣
攝影/林彥廷、陳曉威
設計/黃禹禛
核稿/嚴文廷、方德琳
責任編輯/張詩芸
3.完整新聞標題:
#MeToo催生新版性平三法:5大修訂重點更有助被害人嗎?是否有漏洞?
4.完整新聞內文:立法院於7月31日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
法》,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團立委聚集在一起高呼口號。(攝影/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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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爆發的#MeToo浪潮,在社會強大壓力下,行政院在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法草案
。立法院加開臨時會經歷兩週討論後,7月28日立法院三讀《性別平等教育法》,趕在今(3
1)日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新版性平三
法將在總統公告後即刻生效,部分條文則將於明年(2024)3月8日婦女節上路。
民進黨爆發性騷吃案後,國內掀起#MeToo運動,各界曾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紛紛站出來發聲
,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實施21年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被各界直指不夠完善,導致性騷擾
被害人無法被接住,因此這次立法院修法,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簡稱《性工法》),大幅翻修,並一併檢討《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防法》)與《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註)
此波性平三法修法以「完善申訴流程」和「重罰」為主軸。其中,台灣#MeToo從職場性騷擾
爆發,而《性工法》過去申訴制度高度倚賴「公司自治」、造成受害人申訴意願極低,勞工
局對於職場性騷擾只罰雇主、不調查行為人,長年對職場性騷擾數量毫無掌握。三讀後的新
版,終於引入公司發生性騷擾案件需向勞工局「通知」的機制,也首度規定受害人如不服公
司性平會申訴結果、或遭受公司雇主騷擾,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請調查,補上一大破口。此
外,立法院也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應該在半年內制定指引,明定何種程度的性騷擾、應該
施以何種程度懲罰;也要求要勞動部展開專案勞檢。
這波修法的另一重點,是將利用雙方不平等地位的「權勢性騷擾」者,視為特別嚴重的犯行
,在民事、刑事、罰鍰上都加倍重罰,並給被害人較長的申訴期,跟可以繞過內部處理、直
接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機會。關於「權勢性騷擾」該如何定義,在立法院臨時會爭議至最後一
刻,討論過程中,不少立委與民間團體強烈要求納入「透過『宗教』性騷也算權勢性騷擾」
,但最終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版本,未將宗教性騷納入,只在立法說明中,
增訂政黨、偶像崇拜、宗教、信仰都在權勢性騷擾的認定範圍內。
這次性平三法究竟改了什麼?對性騷擾被害人實際有何影響?《報導者》整理新法5大重點
、以及此次修法的未盡之處,供讀者參考。
一、擴大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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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就是補上過往性平三法受限法律約束範圍各自不同,屢屢出現漏接
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做同一行為卻可能產生不同法律結果的漏洞。新法明確劃分出性騷擾管
轄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平法》、《性工法》,其餘一律
歸在《性防法》處理範圍。
在校園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平法》僅限教育部管轄的學校、亦即各級公私立學校可以用,
但是由國防部管轄的軍事學校和預備學校、由警政署管轄的警察各級學校、由法務部管轄的
少年矯正學校,卻無法以《性平法》處理性騷擾,此次明文將這些學校納入。
而在職場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工法》規定被害人「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性騷擾,才納入
該法管轄範圍,常見的情境,如有人遭同事從上班時間騷擾到下班時間,會出現在上班時間
遭騷擾的情境適用《性工法》、下班時間則改為適用《性防法》,也導致出現加害人做同一
行為卻可能受到不同懲處的現象。此次修法中,雖未移除條文中「執行職務」的定義,但明
定3種非工作時間被職場往來人士性騷擾的情境,也屬於《性工法》管轄範圍。
二、改善申訴制度:性工法變化最大,設通知機制、外部申訴;性平法與性防法簡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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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職場性騷擾最嚴重的漏洞之一,是過去《性工法》完全仰賴「公司自治」來處理性騷
擾,如果被害人向公司申訴、公司未秉公處理,被害人雖可向勞工局申訴,但勞工局僅會調
查雇主有沒有設置申訴措施、有沒有在申訴過程中失職等,開罰對象是雇主,不會直接對性
騷擾事件本身調查、也沒有權限懲處行為人。長期以往,不僅常出現吃案,有些雇主本身就
是加害人的案件,更沒有外力可以介入處理。
此次修法,《性工法》大幅調整。首先,加入「通知機制」,未來職場性騷擾發生後,雇主
接獲申訴,就應該先通知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理完的結果,也必須通知。
再來,也新增「外部申訴制度」,公司成立性平會調查後,被害人若對結果不服,可以向地
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調查案件本身,調查完畢後如果認為原
懲處不當,可強制要求雇主需在一定時間內對行為人做適當處置,雇主不理就會遭到開罰;
而如果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為加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更不需要先向公司申訴,可以直接找地
方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調查後可以對這類加害人開出1~100萬的罰鍰。
過去法律規定僅有30人以上的企業才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新法中,
此企業規模門檻也大幅下修。此項修法過程中引發數度激辯,不少立委主張將所有企業納管
,但勞動部立場則認為10人以下小型公司,如只有夫妻兩人經營的小麵攤等,要納入管理實
在有困難,立法後也難以執行。最終修法版本,10~29人的微型企業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10人以下企業則仍無規定。
在《性防法》、《性平法》部分,由於過去已有政府機關介入申訴的機制,此次修法並未有
大幅調整,但對流程進行簡化,讓被害人不需在漫長救濟過程中反覆遭傷害。過往《性防法
》申訴後,如對結果不服,需經過「申訴、再申訴、訴願」多階段救濟,現在則改成只需申
訴1次,不服即進入訴願。過往《性平法》更是要在學校3度申訴後,才會進到教育局處理,
新法調整為,師對生的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向學校2度申訴後仍不滿,便可以直接向地方教
育局申訴。
三、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受害人不再一年後便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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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MeToo案件都是經過多年後才被揭發,但過往《性防法》就規定,被害人向政府機關申
訴,需在1年內提出,許多受害人不及恢復心靈創傷,就因時效過短失去救濟機會。因此,
此次修法普遍延長了性騷擾申訴時效,更針對被雇主性騷、未成年遭性騷等不同情境因地制
宜。
修法版本在一般性騷擾的部分,未來在被害人知悉事件起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內都可提出申
訴;而權勢性騷擾,考量被害人可能受加害人地位壓迫無法提出申訴,故規定知悉後3年或
事件後7年內可提出;如果是在職場被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擾,離職後1年、事件發生10年
內可提出申訴;如果在被性騷擾時仍未成年,成年(滿18歲)後的3年內皆可提出申訴。
不過在修法期間,申訴期限該有多長,是各黨團立委爭執不下的焦點,不少立委認為應考量
性騷擾受害人承受的心理創傷,將時效更延長,權勢性騷擾、未成年被性騷等案件甚至不該
有時效。但行政院認為如果時限過度延長,屆時證據佚失,會增加主管機關調查的難度。
此外,過去《性工法》曾發生性騷擾被害人在離職多年後申訴雇主,結果勞工局認定雇主的
「違規事實」已超過《行政罰法》所規定的3年時效,因此撤銷懲處的情況,此次修法也補
上漏洞,直接在《性防法》、《性工法》中明文規定,政府機關在開罰時的時效,應該從被
害人「申訴當下」起算,申訴3年內皆可開罰。
四、「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最高關3年、罰鍰上看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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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波#MeToo揭露的案件,不少涉及了利用職務之便或者權位進行性騷,如《端傳媒》前評
論主編曾柏文涉嫌多次在車上約談性騷女性作者、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嫌性騷擾女性部
屬等等,這類「權勢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受制於加害人位高權重、掌握職場上的命脈或資源
,很難提出申訴。此次「性平三法」新法的一大重要改變,便在條文中針對「權勢性騷擾」
重罰,這也是修法中最先取得共識的方向之一。
因此修法版本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首度加入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三法都規定,被
害人如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對權勢性騷擾的加害人酌定原本賠償金額
外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行為人是雇主、最高負責人或校長,倍數更上看3~5倍
。
刑事部分,原本「強制觸摸罪」,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並未調高刑度,但新增規定「權勢性騷擾」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
而行政罰部分,勞工局或社會局針對行為人開罰的罰鍰,一般性騷擾維持1~10萬元;權勢
性騷擾則提高為6~60萬元;不過若行為人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是罰1~100萬元;如果行
為人不配合調查,也增訂1~5萬元的罰鍰。針對雇主未善盡處理性騷擾責任的開罰部分,《
性工法》原本只是粗略規定一律罰鍰10~50萬元,此次則依據不同情境調整,最重可罰至10
0萬元。
在修法前,《報導者》曾爬梳過去10年間性騷擾的刑責,高達97%案件皆是在6個月以下、可
以直接易科罰金了事;而性騷行為人的行政罰鍰,第一線工作者告訴我們,初犯大多落在1
~2萬元。新法上路後,權勢性騷擾案件在實務上是否能被準確定義、加重處罰,起到嚇阻
作用,還有賴後續觀察。
五、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性騷調查期間被害人可請求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老闆不得拒絕
這次修法也將本來散落於各種子法的被害人服務資源納入母法,未來,政府機關、部隊、學
校、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乃至於雇主,都應該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提供諮詢協談、心理
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等資源,縣市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並且協助雇主來提供被害人服
務。
為了避免性平調查被干涉,此次也推出一項新規:如果加害人具有權勢地位,而且性騷情節
重大,為防加害人介入調查,公司可以在調查期間依法對其停職或調職;如果是被雇主或最
高負責人性騷,被害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如遠距工作),雇主不得拒絕
,否則也會被罰鍰。等調查結果出爐後,當事人在職務調整期間損失的薪資,應該補發。
過去職場性騷擾懲處之時,被害人的意見常被忽略,此次雖未明文入法,但立法院也通過附
帶決議,要求公司懲處行為人時,應該讓被害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外,新法也將對受害人的保密規定訂得更嚴格: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媒體、行政和司
法的公示文書,皆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無保留條文、率先三讀的性平法,如何加強杜絕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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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號稱性平三法中性騷擾措施相對完備的法,但受害人需在校內反覆申訴
,受到許多二次傷害,此次修法盼補上漏洞。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和《性工法》、《性防法》相較,原本就已建立相對標準化申訴流程的《性平法》,未做大
幅調整,修法的重點方向,是對「校長為行為人」的案件做更完善的保護。
尤其是6月起陸續有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劉姓校長性騷案、原台東高商校長曹姓校長性騷
老師案等多個校長為行為人的案件後續處理引起爭議,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
,為了避免校長級案件遭吃案或者被關說、干涉,新法明訂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
時,被害人不必再向學校申訴、而是向教育局申請調查;而且如果案件行為人是校長、教師
、職員或工友,調查時組成的性平小組成員應該全數外聘;如果調查小組認為情節重大,在
涉案期間,可以將校長停職。此次也新增明文規定,學校不可以趁機提早讓涉案行為人退休
。
這次修法也為杜絕狼師做了更多處理,如調查時如果發現行為人涉及多起案件,可以擴大聯
合其他學校一起調查、並併案處理;此外,如果學校人員隱匿性騷擾案件,也會處新台幣3
~15萬元罰鍰。
而《性平法》中,「禁止師生戀」條文一度引起民眾熱議,但其實這並非新規,在現行《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早已有規定,本次修法終於寫入母法。
《報導者》6月17日曾訪問教育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培訓課程推手、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
授羅燦煐,她解釋,現行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時,有時會遇到老師與學生交往,一開始兩情相
悅,但後來學生向學校申請調查性侵,「學生如果是16歲以上跟老師發生兩情相悅的親密關
係,沒有證據的支持,老師可能不會被(性平會)認定性侵害或性騷擾,但一定是違反專業
倫理,就看是不是情節重大,有一種是,老師每個學期都換女朋友,後宮嬪妃一大串,每學
期都不是性侵害、也不是性騷擾,但老師的專業表現就很差勁,」像這類違反專業倫理情節
重大的案件,仍可依法解聘。
她進一步解釋為何要有此規定:「老師跟學生之間是專業關係,學生花錢來學校念書,求取
專業知識,老師就是提供專業知識的人,(法律)要一定程度保護比較弱勢的這一方,也就
是求教這一方。」她舉例,諮商輔導人員與案主間也是專業關係,在美國,各州針對兩人間
是否可以發展性行為,有嚴格規定,「有的州是規定1年內不得上床,有的州是3年、5年,
有些州是一輩子都甭想了。專業關係,應該用專業的方式來處理。」
修法仍有未竟之處
曾於7月中提出「民間版性平三法草案」的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王如玄回應,政府此
次有著力處理權勢性騷擾,與民間團體長年倡議方向一致,她持肯定態度,但回到這波修法
是否有真的對應到#Metoo案例需求,她形容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仍沒修到重點。
王如玄以#Metoo初期爆發的民進黨婦女部、青年部性騷案為例,受害人事發告知主管,卻遭
打壓,被迫離職,《性工法》此次修法仍未處理此困境──「禁止雇主報復」罰則原本就是
罰2~30萬元,此次完全沒調整;雇主未妥善處理性騷擾,過去罰10~50萬元罰鍰,實務上
幾乎都是從最輕開始罰,也就是落在10萬元左右,這次調整為2~100萬元罰鍰,雖看起來上
限提高,但很可能會變成從2萬開始罰,其實懲處力道反而大幅降低。
王如玄表示,以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鄭正鈐性騷記者案為例,按照新法,該用《性工法》,
但因為立委既非雇主、亦非受僱於公司,等於落入真空地帶,受害記者依舊無法要求勞動主
管機關介入調查、開罰行為人,還是只能走訴訟程序,才能懲處到行為人,這恐怕是這次修
法後的漏洞。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7月19日曾提出針對行政院版本草案的5點倡議,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
師莊喬汝於三讀後回應,這次修法精神值得肯定,但比較可惜的是,《性防法》權勢性騷擾
的定義在正式法條上依舊沒有納入「宗教信仰」,恐不足因應新型態藉信仰名義的性騷擾。
莊喬汝曾實際處理宗教團體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她直言,司法實務上仍認定當事人之間需有
打考績等關係,才屬於權勢性騷擾,故牧師騷擾下屬會落入此範圍,但牧師騷擾信徒,卻不
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此次修法只在立法說明中增訂宗教、信仰等都在權勢性騷擾認定範圍
,她認為仍難說有填上此漏洞。
此外,新版《性工法》第13條中,根據雇主是接獲被害人申訴才開始處理性騷擾案件、或未
接獲申訴,課予不同的義務,僅有實際接獲申訴時,雇主才需要「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
情形再度發生」的措施,未接獲申訴時,僅需釐清事實、調度工作內容或場所、以及協助被
害人申訴等。莊喬汝批評,此設計恐鼓勵雇主盡量叫被害人不要申訴,以減輕自己防治性騷
擾的義務,她認為不論雇主是接獲申訴、或單純知悉性騷擾事件,都應該採行同樣的準則。
而這次《性工法》中,亦有規定權勢性騷擾被害人可以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莊喬汝提
醒,要觀察後續實務怎麼運作,如果是讓被害人留職停薪、或勞動條件降低,反而侵害被害
人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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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游錫堃7月31日落槌宣布《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攝影/林彥廷)
最困難是文化改變
時代力量黨團在此次修法中則力倡,不應該規定「10人以上」的組織、企業或公開場所,才
應該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三讀後表示,在10人以下企業或場所發生性
騷擾的被害人,難道不用保障嗎?難道應該告訴被害人「不好意思,算你倒霉」嗎?性騷擾
申訴管道建置並不難,可以是一張公開張貼的貼紙、或一支電話,讓性騷擾被害人知道可以
向何處求助。她更批評,勞動部和衛福部此次修法中一直聲稱「10人以下」企業和場所會有
配套,卻至今沒提出具體措施。
國民黨立委謝衣鳳在《性平法》三讀通過後表示,近期有學校被踢爆疑似「師對生」性騷擾
案後,當事人仍然在補教業、民間授課,《性平法》規範卻沒有包含補教體系;此次國民黨
黨團要求建立電子資料庫供立案機關、教育機構公開查閱,雖最後僅列入立法說明,但她希
望教育部可以廣為宣導,讓補教業都知道使用狼師系統篩選教師。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則表示,本次《性工法》修法還是有遺憾,她原有提案應補強公部門性騷
擾申訴機制,增訂防止加害人搶先退休的情形,卻遭勞動部認為與性騷擾沒有直接關聯而否
決,「其實這只是凸顯勞動部是相對來說最缺乏執行經驗的部會,也因此敏感度較缺乏 除
了制度跟流程建議,執行者的敏感度和專業知能,才是能否完善接住被害人的關注。期待這
次修法推動之後,勞動部要密集向衛福部、教育部取經,盡全力提升職場性別平等。」
民進黨立委范雲於會後接受《報導者》訪問,表示台灣中小企業比例非常高,她憂心30人以
下微型企業沒有性騷擾調查處理能力,曾提出版本希望設立外部專責單位來負責,但勞動部
擔心架空雇主責任,最終僅以附帶決議通過,勞動部應投入資源資源培訓中小企業調查能力
、性平理解能力,她認為也不失為解決方式之一;而她也曾希望民眾請警察機關調查性騷擾
案件時,警察可成立調查小組,但警政署反映只有重大刑案會組小組,此次亦有通過附帶決
議,未來性騷擾受害人前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必須問受害人有沒有要選擇特定性別警察來調
查,所有負責申訴案調查的警察,皆必須受過性平專業訓練。
范雲說,「(修性平三法)是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繼同性婚姻後新的里程碑,更是還給#MeToo
被害人正義的第一步,但修法不是#MeToo運動的結束,因為比起修法更困難的是文化的改變
,如何改變過去縱容加害人的文化,真正在校園、職場、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才能真
正從源頭接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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