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鄭媁、王聖藜
3.完整新聞標題:吸毒、累犯可進外役監 修法遭批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337913
5.完整新聞內文:112-08-01
殺警犯調外役監惹議,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嚴遴選要件,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三項要件,始得遴選。不可遴選條件由現行六款擴充到十五款。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朝野有共識排除重罪犯進入外役監,遺憾的是民進黨不願排除累犯,還放寬讓吸毒者、毒品持有者能進外役監,「一個月可放假兩天回家吸毒,戒得掉嗎?」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質疑,執政黨否決在野黨的「累犯一律排除」,執意保留現有「累犯但書」。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說,時力主張刪除特優縮刑制、增訂個案過苛調節條款,遺憾未獲其他黨團支持。
法務部表示,毒品刑事政策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單純持有、施用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現行制度原則上已排除累犯,僅開放前案為六月以下有期徒累犯報名。
現行規定,不得遴選者包括毒品犯、性侵犯、脫逃犯、家庭暴力犯、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等。修法大幅增加不得遴選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單純施用、持有毒品種子不在此限)、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國民黨立院黨團和時力黨團版本主張,增加犯貪汙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未依法沒收或追繳犯罪所得,不得遴選;經協商後民進黨團納入,獲表決通過。
新法明定,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不在此限。
另外,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行為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執行,經矯正署核准解送其他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