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3 條
1.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這個照價為什麼不是實際的交易價格?
2.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台灣的礦在宜蘭,不贅述
3.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增值的部份有跟上實際價格?
還是弄個公佈地價乎弄民眾?
4.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自用原則有包含屯積土地嗎?
還是說屯積也算經營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