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自由
記者署名:陸運鋒
完整新聞標題:孕婦過馬路差點被撞「一屍二命」無法開罰 警方說話了
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孕婦走在台北市街頭過馬路時,差點被左轉轎車撞上,所幸及時跳開才沒有造成傷亡
,但事後未提供證據無法檢舉令她無奈「總不可能帶行車紀錄器出門」。警方今表示,按
照「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依
據。
該名孕婦今接受本報電訪時指出,當時懷著8個多月身孕,正過馬路去買東西時,看見那
台車朝自己而來,且都沒有要停下的意思,所以趕緊跳開,當下受到驚嚇瞪了對方,而對
方是30多歲的男子,搖下車窗對自己道歉說沒看到。
孕婦說,事後有打電話向1999反應,4天後收到警方回覆,因為未提供證據,路口監視器
也無法作為檢舉依據,所以無法開罰,她無奈說,總不可能隨身攜帶行車紀錄器出門吧,
認為相關法規對行人還是沒有保障,希望還是能調整。
該段影片在網路上曝光,網友痛批「太扯了!要是撞死人就是一屍兩命」「這種事每天都
能上演真的是挺屌的」、「這垃圾車就該直接公佈車牌然後檢舉」、「這種應該直接吊銷
執照」、「不用遮車牌,車牌與個資法無關,讓大家知道是那個垃圾」、「台灣交通真的
很可怕」、「這開車要是撞死人,就是一屍兩命!太扯了」。
文山第二分局今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年7月迄今,已舉發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共計140件。
為維護行人路權,將持續加強舉發,呼籲車輛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禮讓行人
優先通行。
警方表示,有關網路分享日前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監視器,拍下左轉轎車未禮讓行人畫面
,經查詢,該名女子至文山二分局景美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按照「台北市錄影監視系
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惟
一依據。
警方指出,另按照道交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針對第44條2項未禮讓行人行為,得於違規
7日內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完整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387698
備註: 你就給他撞 撞到就可以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