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 年 7 月 29 日第二屆管委會八位委員集體請辭,造成目前委員人數不足, 社區
管委會運作即將停擺。委員集體同時辭職至今已超過一週,若一開始就 立刻採取遞補方
式遞補委員,那麼並不需要再召集臨時區權人大會補選委員, 且現有規約並無規定委員
需要先有下一位交接人或是需要辭職前多久告知 才能辭職,導致第二屆管委會委員集體
放任社區空轉辭職後再來說是為社區 好,為社區著想所以要開臨時區權人大會,但請各
位思考造成這個空轉停滯的人是誰呢?
二、根據公寓大廈管體條例與社區規約,管理委員遞補名單是由區權人大會票選 後定案
公告的,且社區規約明定遞補委員為各棟二個名額。如果有委員在當 選後因故辭職或被
罷免,則由遞補名單上的各棟下一位遞補委員遞補。因此, 未在第二屆區權人大會公告
之管理委員遞補名單上,但有得到票數的人是無 法遞補的。這是為了確保管理委員的代
表性和穩定性,以及避免任意更換管 理委員的情況發生。然而,第二屆管委會卻忽視社
區規約,在已無遞補人選 的情況下,以在區權人大會中雖有得票數為一票,但卻未在遞
補名單中的狀 況下,擅權主張作為遞補人選,逕行遞補為第二屆管委會委員,某委員就
是其中一例。
三、假設委員出缺,採遞補方式(下一屆區權人大會願意追認管委會可以在已無 遞補名單
人選的前提下,逕行以有得票數的人選作為遞補名單),這樣子是 否會讓有不合規定的人
上任?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 大廈管理科內政部認證的志工老師
的說明:
1. 委員上任有應依據規約審查機制,不合規定的人自然無法遞補。這個問 題涉及到區權
人大會和管委會的權責劃分,以及遞補委員的程序和標準。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區權人大會有權決定 管委會的組成和變動,並對其進行監督。
管委會由區權人大會選舉產生, 其成員必須符合社區規約明定的資格要求。
2. 因此,如果委員出缺採遞補方式時,應該按照社區規約由區權人大會決 定是否追認管
委會以不在第二屆區大會決議通過公告之遞補名單中的 得票名單作為可遞補的委員名單
,並對遞補人選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 括其是否具備代表資格,是否有不良記錄或受到
處分,是否有利益衝突 或其他影響其履職的因素等。只有通過審查的人選才能夠正式上
任為委 員。因此,不合規定的人是無法遞補上任的。
四、目前管委會成員人數不足,何種方式能較快補足委員人數?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
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內政部認證的志工老師的說明:
1. 這是一個關乎區權會運作的重要問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
織》與社區規約,管委會成員應由區權會選出,並經新北地院審查其刑民事記錄。然而,
由於 7 月 29 日八位委員集體請辭,導 致管委會人數不足法定最低限制,無法正常開會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的方式來補足委員人數:
1) 遞補方式:遞補方式是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的規定,
由管委會逕行依據第二屆區大會公告之委員遞補名單遞補,並送交新北地院審查。這種方
式的優點是可以快速提出遞補人名單,並且不需要召開臨時區權會,節省時間和資源。然
而,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可能引起部分區權人的不滿,認為目前已無遞補人選,要由有得票
數的名單中提名的遞補人選遞補,既不合規約,也可能因僅有一票得票數而不具代表性或
公正性,或者與原先請辭的委員有利益關係。此外,遞補方式也需要等待新北地院的審查
結果,如果審查時間過長或有不合格的情況,仍然可能導致管委會人數不足。
2) 召開臨時區權會補選委員: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是指依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的規定,由管委會主 委或選定的召集人提議召開臨時區權會
,並以投票方式選出新的管 委會成員。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讓所有區權人參與選舉,
增加管 委會成員的代表性和公信力。然而,這種方式的缺點是需要花費較 多的時間和資
源來召開臨時區權會,並且也需要符合法定人數和程 序。如果臨時區權會因為人數不足
或其他原因流會,則需要再次公 告十天後再召開。此外,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
也需要送交 新北地院審查,如果審查時間過長或有不合格的情況,仍然可能導 致管委會
人數不足。
2. 綜上所述,目前管委會成員人數不足,何種方式能較快補足委員人數? 沒有一個明確
的答案。遞補方式和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各有利 弊,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各方
意見來決定。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該盡快讓管委會恢復正常運作,維護區權人和住
戶的權益和社區聲譽。
五、反對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社區蟑螂嗎?
1. 沒有打算進行社區公設一次性點交,也沒有得到建商的好處,怎麼會是
社區蟑螂?這對持不同意見的區權人是一個非常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對 待方式。臨時區權會
的召開是一個涉及社區發展和民主參與的重要議題, 不能用貶低和污名化的方式來對待
。
2. 反對召開臨時區權會,是因為這是一個沒有充分溝通和諮詢的決定,可 能會影響社區
和所有區權人的權益。持不同意見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 或者受到任何外界的利誘,
而是為了維護社區的公義和和諧。希望能夠 與其他區權人和目前僅存的管委會成員進行
平等和尊重的對話,找出最 適合社區的方案。不接受被稱為社區蟑螂的污名化,也不會
因此放棄堅 持的立場和原則。
六、關於召開臨時區權會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 首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符合以
下兩個條件之一:
1)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區權人提出書面要求; 2) 有緊急事項需要處理。
2. 其次,根據宏盛水悅規約,臨時區權會的召開也必須遵守上述的法律規定,並且要在
會議前至少三天通知所有區權人。
3. 最後,關於何謂緊急事項,這是一個需要具體分析的問題,不能一概而 論。
1) 一般來說,緊急事項是指那些會影響到公寓大廈的安全、衛生、秩 序或財務等方面的
重大事件,例如火災、水災、爆炸、罷工、訴訟 等。如果管委會能夠提出充分的理由和
證據,說明召開臨時區權會 是為了處理這些緊急事項,那麼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合法的
。
2) 反之,如果管委會只是為了推動某些不符合區權人意願的議案或決 議,而濫用緊急事
項的名義,那麼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違法的。
七、臨時區權會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召開的一種會議,用來處理 突發事
件或重大事項。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 理科內政部認證的
志工老師的說明:
1. 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會議的效力和決
議的執行。
2.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提前 10 天以書面通知全體
區權人,並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目的和議程。但是,如果有急迫狀況,則可以提前兩
天以書面通知全體區權人。
3. 那麼,什麼是急迫狀況呢?
1) 一般來說,急迫狀況是指那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並且需要立即 採取行動的情況,
例如大廈發生火災、水管爆裂、電梯故障等。這 些情況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會對大廈
的安全和居民的利益造成嚴 重損害。因此,臨時區權會可以在短時間內召開,以決定應
對措施 和費用分攤等事宜。
2) 但是,如果臨時區權會的召開是為了討論一些非急迫性或非重大性 的事項,例如修改
管理規約、增加管理費、選舉新委員等,則必須 遵守提前 10 天通知的規定,否則可能
遭到區權人的反對或質疑。
以下是新北市府工務局諮詢聯繫方式: 若對社區治理、區權會召開及管委會運作等事項有
任何疑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特邀內政部認證專業志工老師,於每周二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在新北市 府大樓 5 樓公寓大廈管理科櫃台,提供民眾專業諮詢,務請多
加利用。
承辦機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承辦人員:許蕙嬿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