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會為立法院 成員為立法委員
查了一下立法委員的職權粗略分為(維基百科)
1.立法權
2.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3.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4.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
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5.人事同意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及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行政院: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
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
6.戒嚴及緊急命令追認權
7.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質詢權
8.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9.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10.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11.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12.召開公聽會權。
絕大部分都是對於中央政府的監督以及法案的訂定
但為什麼很多區域立委喜歡將事務官或政務官甚至是縣市首長做的事列為自己的政績???
"替哪裡爭取到XXX" "成功爭取XXXXX" 不就是出張嘴 實際做事的還不是基層公務員?
這些地方事務真的是立委職權該做的嗎??? 難道這些不該是地方的縣市議員的職權嗎?
現在的立委是不是很多都搞錯方向啊????
還是一般民眾其實根本不懂 立委跟縣市議員有何差別
反正都是民代 隨便啦
我們的立法院制度真的成熟???
還是只是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