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的虧損,就某方面來說,顯示出國營事業在台灣經營上的問題
簡單來說,不是你自己的錢,你自然不會用心管理,反而會想從中撈油水
反正不可能會倒,政府會不斷拿稅金來補貼
虧損或其他鳥事都不會有人負責,薪水年終照領,舞照跳,馬照跑。
我朋友在地減鼠工作
之前承辦一件竊電案
大約從106年偷到112年才發現
每年不法獲利大約100多萬(通常會竊電的都是營業用的用電大戶)
總共五百萬以上
這種案件送進來通常都已經跟台電人員和解
但是在看和解書的時候,台電只跟被告追償100多萬
有這麼爽的事?!
傳台電人員來問
台電的人回覆說是照規定辦理
後來我朋友覺得太怪了開始調查
才發現真的有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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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
定追償之:
一、按所裝置之違規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
之供電時間之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但經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供電未
滿三個月者,應自開始供電之日起算。
>>
也就是說,偷超過一年就算你賺到
這什麼荒謬規定?
朋友就開始寫信給經濟部建議修正
經濟部回應>規定沒問題不需要修正
朋友在寫信給立委反應
>沒有回應(哪個政黨我就不說了不想政治化這個議題)
懶人包
1.台電每年都在喊虧錢,但是竊電只追償1年,根本沒在幫納稅人把關
2.台電在追查竊電的人力配置可以說是少到可憐,尤其追查獎金被立法院砍了之後,
根本沒人會用心查。
3.台電跟地減鼠說,可以靠司法制度來追償回來,但查到竊電都是好幾年之後才被發現
(因為查的人很少,就會很久),基本上證據都滅失是要查個毛。
4.電費增漲伴隨的效果就是,竊電案只會越來越多,而且竊電的人,一個月度數都
是萬字起跳,你我的稅金有一部份就是拿來付給這些竊電仔,非常惡性循環。
5.不分個案情況審酌,一律最多只能追償1年的規定真的是荒謬至極,氣到講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