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zinkisa (mazinkisa)
2023-08-11 13:11:29最近遇上一個違背正常思考邏輯的情況
一般來說和廠商簽定維護合約
會因為不同形式的維護合約而有不同的付費版方式
較簡單的全責、維護保養、單純保固
這些一般涉及到的是當維護對象維修後的付費與是否固定保養檢查的付費差異
但基本上所謂的維護合約應該是只針對維護對象在維護期限內的損壞或不正常的的修復才對
正常就是在合約期間內要將壞掉的修好就對了
且合約到期前壞掉的都在合約維修服務範圍才對
可是最近碰到一個關於軟體的維護合約
這合約在即將重新簽新一期維護合約時
居然針對原本已經出現問題的情況寫在新維護合約內的額外付費內容
該軟體公司宣稱因為新問題並不屬於舊合約載名內容當中
可問題偏偏就是那些問題時軟體本身帶有的指令內容造成的,是軟體本身的底層架構問題,
而且問題發生還是在原維護合約期限內,但軟體公司確堅稱是當初簽訂的維護合約中沒載明
的情況與條件
靠北啊!
這種情況太出乎意料了
第一次聽到維護合約必須載明維護與修復損壞內容才算是維護範圍,沒載明的問題和損壞都
是要額外再收取維修費用的
靠
如果維護合約真這麼搞
那幹嘛簽維護合約啊!
這世上會造成問題和損壞的情況怎麼可能都載明清楚
唉!
不過抱怨歸抱怨
還是想請教大神們
請問3C、軟體之類的維護合約
難道就這麼刁、這麼會搞事嗎?
沒寫就不算維護內容
真是這麼苛刻嗎?
好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