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meng (敵人就在善導寺)》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18年前烏龍案遭冒名坐冤獄 她獲刑事補償
: 時間: Fri Aug 11 16:19:3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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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泰雅族女子「阿淑」十八年前被偷機車竊賊「阿夢」冒名,害她服五個月冤獄,二○
: 二○年阿夢另案被逮比對指紋才曝光,為此檢察總長替阿淑提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 ,阿淑再提刑事補償。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在欠缺法律明確規定下,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補
: 償,判補償阿淑五十三萬多元。
: 四十五歲的阿淑僅國小畢業,經濟、家庭均弱勢,二○○二年阿夢在台中偷機車被抓,冒
: 用阿淑名義騙過警方,再經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中地院同年依竊盜罪判五月徒刑、
: 緩刑三年。阿夢對緩刑負擔置之不理,緩刑遭撤銷,導致阿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通緝、
: 發監,坐了五個月冤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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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2202761: 美國也是看關的天數來賠償,不是通通天 223.141.28.136 08/11 16:25
: → b2202761: 價 223.141.28.136 08/11 16:25
沒有,這在美國絕對是數百萬美元甚至上千的賠償,性質完全不一樣
這並不是什麼誤判的冤獄,而是啥事沒幹的人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背鍋直接抓去關
而一個啥事沒幹的人被抓去關一定會有反應與抗爭
很明顯都直接被搓掉了,完全不讓你有任何救濟的機會
這表示檢警法共犯團體集體掩蓋他們犯的錯誤
: → b2202761: 指紋一樣在科學數據上低到你一輩子都可 223.141.28.136 08/11 16:26
: → b2202761: 能碰不到 223.141.28.136 08/11 16:27
: → b2202761: 鄉民斷案時候都用寧可錯殺的態度,現在 223.141.28.136 08/11 16:29
: → b2202761: 卻在宣揚寧可放過也不冤枉,就算再來一 223.141.28.136 08/11 16:29
: → b2202761: 次,鄉民在新聞聽到指紋一樣就絕對不會 223.141.28.136 08/11 16:29
: → b2202761: 想到是冤枉的。 223.141.28.136 08/11 16:29
誰跟你說指紋一樣了? 指紋根本就不一樣
這案件是 A 被抓到,錄進 A 的指紋,然後 A 說他是 B
檢警法查都不查,全部都以B的名義去判,然後放走A,再去抓倒楣的 B 回來關
這時候 B 會承認嗎? 肯定不會
只要有任何一人去查一下,比對照片、比對基本資料、比對生日、或是比對指紋
那當下就會發現錯誤以及當時抓錯人的事情
結果所有的救濟方式全部被搓掉硬是把人送進監獄
這不是螺絲鬆,也不是螺絲沒鎖,我根本懷疑這是抓人頂替
後面會發現,是因為 A 又犯新案子被抓
錄指紋的時候發現為什麼 A 的指紋在紀錄中是 B 的名字
而指紋一樣基本是碰不到的,才發現這起重大冤獄
結果被揭發的第一時間,高院跟檢方還在互踢皮球說不是自己的問題
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了啦,以前也發生過一個類似案例
在新北市發生一起車禍事故,撞人的機車肇事逃逸
而警察在紀錄民眾報案填寫車牌的時候不小心把車牌填錯了
既然是填錯車牌,那理所當然的從車款、車色、安全帽顏色都不一樣
倒楣被填錯車牌的苦主也有不在場證明
但檢警法都表示: 我一定要判你有罪!
所以明明是警察填錯車牌,所以的證據都顯示不是被填錯車牌的苦主幹的
法官還是按照自由心證推翻一切證據,硬是判被填錯車牌的苦主有罪
從這邊就可以看到部分檢警法真的是爛到沒有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