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罪刑不相當…販一級毒品全部無期徒刑起

作者: karl085 (卡蒂爾)   2023-08-12 10:36:41
罪刑不相當…販一級毒品全部無期徒刑起跳 違憲
2023-08-12 02:25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蔣永佑/台北報導
男子黃俊言六年前收取八百元販賣海洛因,一審判十六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
,依毒品罪規定,販賣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不相當,聲請解釋。憲法法
庭認為,被告若無前科,且販賣態樣、數量、對價輕微,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後仍過重
,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
因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指該條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
嚴禁毒害的目的而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認定未違憲,憲法
法庭宣告在不符罪刑相當的範圍內應予變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因此條文聲請釋憲者多達兩千
四百一十三件,為史上最多,經篩選後,最後僅受理五人和三件法官聲請案。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遭判刑十五年定讞,他主張販賣的重量只有零點四五公
克,金額三千元,這與「專業」大量製造、運輸、販賣高純度海洛因的行為有天壤之別。
但法官在依法科刑時,卻沒有選擇空間,只能依法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符合比例。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將刑度訂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對像是「沒有
其他犯罪行為」,且從販賣的型態、數量或對價來看,若認為是「輕微」、「顯可憫恕」
的個案,即使以「情堪憫恕條款」的刑法五十九條規定減刑,仍有情輕法重,導致罪責與
處罰不相當。
實務上,販賣一級毒品最低要量處無期徒刑,法官若認為被告「很可憐」,減刑一次為十
五年徒刑。憲法法庭認為,在沒有自首、自白並供出上游進而查獲條件下,無法再減刑,
過於嚴苛,在這範圍內,影響人民人身自由,也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在宣判後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一級毒品罪,且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
法五十九條外,也可依這號判決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涉犯該條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差異極大,憲法法庭認為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度
僵化,相關機關應檢討,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外,法定刑另納入有期徒刑,或依販賣數
量、次數多寡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法務部表示,將在期限內盡速完成修法,並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在具體個案中
,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五名聲請人可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再審後若刑度較定
讞刑度低,可獲刑事補償。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64131
笑死 重點是根本不該販毒 這什麼邏輯 海洛因不是強力膠 減刑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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