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
一旦薪水匯入助理的戶頭,就變成個人薪資存款了
嗣後助理這筆錢,要怎麼用,就是私人問題了,捐給高立委,如果有不爽
其實只是涉及勞資糾紛而已,跟國家是無關了,
可以自己去消保官申訴。
這樣看來,應該是解套了沒錯,檢調的法律常識應該要更新一下了。
※ 引述《qekwxsc (qekwxsc)》之銘言: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 .....
: 雲林縣議會依議員填具之公費助理遴用名冊而核撥公費助理費用至助理帳戶後,
: 該費用即屬私款,取得人即得自由使用,........
: 黃鳳(議員黃凱的助理)將其應得之薪水捐出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
: 開銷之用,尚難認有施詐術或不法所有之意圖…
: 助理把薪水捐出,的確非高虹安所創,最高法院都有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