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https://reurl.cc/7k129D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第一關浮報就過不了
: 法官一定會要浮報加班費的具體事證
: 加班就是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工作
: 這邊就要去精準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1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
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0條第4項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
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下略)
國會助理適用勞基法,除非是勞基法第30之1條的特許行業且經過事先申請及勞資協議
不然每天工作就是8小時,最多最多含加班到12小時
所以加班的定義很明確,超過法定時間的工作就是加班
而認定法定時間的依據就是出勤記錄
也就是說,只要出勤記錄不實,要不就是雇主違反勞基法框勞工的工時
不然就是勞工虛報出勤記錄詐領加班費
但從起訴書上看起來,似乎是以虛偽不實的出勤記錄而去申報加班費
既然是倚靠虛偽不實的出勤記錄獲得加班費,那就沒有加班什麼合不合理的問題了
: 再來最簡單一刀斃命的就是金流
: 只要薪資是匯進有工作事實的助理帳戶
: 該薪資就成為個人可支配所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https://reurl.cc/M8l7dk
勞動部112年3月25日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759 號函釋說明
要 旨:
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
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
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
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綜合上述說明,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予勞工
形式上,即使雇主先將工資給勞工之後,在實質上仍要求勞工將薪資提領出來
那仍然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的問題
所以不是什麼薪資匯入勞工帳戶後就是個人可支配所得的問題
勞動部的函釋已經明確解釋,這樣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
: 已經消滅了原有的性質
: 哪怕是不樂之捐
: 也要舉證高虹安用違法手段取財
: 要碼恐嚇 要碼詐欺 你要指控是強盜也行
: 但就是跟貪污沾不上邊
: 澳戲拖棚
結論,回捐問社工就對了,社工界的回捐議題早是10幾年來的老問題
衛福部、勞動部都做過相當多的解釋以及明確定義回捐就是不法
先不論高市長有沒有貪污,回捐就是他媽的王八蛋啦,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