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 https://reurl.cc/7k129D
: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這邊很多律師、法、檢, 相信都已經看出法律的爭議在哪了,
(就是起訴書有意或無意沒講清楚的地方)
即,
立法院編助理預算給立委用, 是怎麼的編法?怎麼個核銷?
套句醫療險的用語: 是實報實銷? 還是定額給付?
我也可以舉個法官、檢察官都會懂的舉例:
法官檢察官都可以申請職務宿舍(二房一廳、三房一廳以上的公寓或大廈),
但有個前提,
即必須自己或配偶無自有房屋。否則不得申請,己居住者必須歸還。
那好了,
一些法官檢察官剛分發時申請到了職務宿舍,
但工作個幾年後, 買了自有房子, 卻沒主動跟總務科講,
這樣成立or不成立公務員職務上詐取財物罪?
我們都知道一堆人佔著茅坑不拉屎、沒在住, 新進的法官檢察官反而要去租屋,
甚至還有把宿舍出租的案例。
成罪嗎?
實務上關於公共工程就很多類似的案例: 得標金額就是那個金額,
事後用以核銷用的單據就算是假的、不實的(例如:實驗衣, 但實際上是名牌女裝),
也不會成罪, 因為那個核銷不重要, 像是闌尾般的存在。
小弟還沒仔細研究,
只是想抛磚引玉, 並試著找到正確的討論方向。 (勞基法不是重點)
起訴書還有一些有趣的事, 例如什麼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員的,
這其實和法院實務不符,
因為法院實務為了不讓公務員太爽(或古時候不讓人民太容易被入罪),
因此除了真的無從審酌的事項...例如嬰兒何年月日由何人所生....外,
九成九九都認為公務員有審查權、審查義務。(所以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配合與案情不相干的什麼永齡每個月給十萬元(幹, 也太少了吧, 吃砂嗎?)也寫進去,
我沒看到中立的檢察官,
反而看到牽拖有的沒的、想要使人入罪的檢察兵。
再說件不知算不算爆料的事:
在這類有偽造文書、詐欺成份的案件,
地檢署的長官會找理由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例如這類公務員詐取財物罪的罪名,
因為這個詐術、詐欺、不法所有意圖,本來就被實務搞爛、怎麼講都可以、都不可以,
又不採訴因制度、無所謂刑事訴訟上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
法官認為罪名不成立的話, 法官必須自行變更起訴法條、不能逕自判無罪,
所以就算法官不採認這個罪名也沒差。 本來就沒人說檢察官不能唬爛,
然後, 檢察官的業績己經做到了!!
(檢察官有嚴重的升官文化, 業績是重點, 但有罪無罪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