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mbj (顆顆)》之銘言:
: 黃珊珊FB
: https://reurl.cc/x7rQz1
: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 年 2 月 25 日)
: 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 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
件?
: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如下: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
假
: 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
會
: 見認定之。
: 備註:完全不理高檢署統一法律見解,不必特別,公平就好,就這麼簡單
這個意見是在幫貪污治罪條例的bug打補丁
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當初修法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金額大小
導致有人拿了300元加班費被判七年,比酒駕肇事撞死人還重
基本上大家公認是bug,理論上來講要用修法解決
但是這個法修下去問題更大,基本上是不敢動的狀態,所以要怎樣打補丁就很重要了
大致上來講有兩個打補丁的方法
一,嚴格限縮法條使用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只限於直接利用職務,但是利用職務衍生機會就不是這條規
定方向
拿個案子來舉例,我是公務員,報公假研習結果只有簽名沒有全程參與,避免曠職扣薪,
算不算詐領薪水
簡單來講我是公務員,我才有機會報公假研習,這是職務衍生出來的機會,不是職務上機
會
這樣打補丁的優點是明白好操作,缺點是陳水扁必須無罪釋放(X),缺點是這條基本上就
廢了
二,除了利用職權機會外,還要再加上濫用職權
一樣用上面的例子講,我是公務員偽造加班,但是我只有一次還不算濫用,但是我一直偽
造一直爽,這就是濫用了
優點就是避免上面的缺點,缺點就是沒有上面的優點
認真看一下高檢署在說什麼
https://i.imgur.com/0xVMquG.jpg
https://i.imgur.com/kfLsY5o.jpg
基本上可以看作高檢署認為詐領小額補貼款不算貪污,因為還不算濫用職權
實務上最常出現小額詐領就是加班費,值班費,休假補助,差旅費
所以重點要看的是是否小額,而不是是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