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報加班費這邊應該沒什麼好爭的
高可以說助理隨時都在處理公務,有勞務事實
而且立委助理加班費執行率破九成,各立委大都報好報滿
比較有爭議的是公積金制度
高應該是一開始聘雇助理時跟助理表示會幫忙把加班費報好報滿,但是要繳回一定比例當
作辦公室支出
助理們覺得自己確實班加好加滿,但沒有拿到理應拿到的加班費(部分被拿去當公基金)
以上純屬臆測,希望檢調查清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知如何認定了
無罪的觀點是是認為助理有支配自己所得的權力,得到薪資後支配自己的薪資(繳去當公
基金)
有罪的觀點在於高用政府金錢當辦公室公基金
如果你是高,要賭一把,還是認賠換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