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李忠憲/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彰化軍人酒駕賓士撞翻水溝友人慘死 二審這原因讓他少蹲1年牢
4.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張姓軍人去年凌晨酒後開賓士車載高姓友人回家,在二林超速打滑撞上電線桿後翻落
水溝,導致高男慘死。一審認定張男卸責,依酒駕致死罪判他4年6月。台中高分院審結,
考量他有腦傷、無前科,應無卸責情況,輕判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職業軍人111年5月13日清晨跟友人喝酒聚會後,開著高姓友人的白色賓
士車載他回彰化二林住家。清晨5點多經過二溪路時,疑因下雨天超速加上注意力不佳,
整輛車高速衝到對向車道再撞上路邊電線桿後,發生火花爆炸。整車直接掉落水溝後,當
時坐在右前座的高男頭、胸、腹部重創,送醫不治。張男被救出就醫抽血,換算呼氣酒測
值高達0.73mg/l。
張男在彰化地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但向法官請求減刑。法官認為,張男明知酒後禁止駕車
,且非賓士所有人,就算同車高男也喝酒,2人酒後本可搭計程車,或委託其他人載送,
卻仍酒駕視法令如無物,最終釀死亡結果,不予以減刑。
法官也認為,高男明知張有喝酒仍讓他開車,也沒繫安全帶,本身非全無過失。但張男警
詢時企圖將責任推到死者身上,檢察官庭訊時仍否認駕駛,直到審理才改口承認,也未和
解,依酒駕致死罪判他4年6月。
張男不服上訴,他辯稱自己因為車禍導致腦傷,受驚嚇無法記憶,並非有心推諉給被害人
。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無前科,高男本身也有過失。經勘驗筆錄等內容,並無一審
所說在警詢時謊稱是高男開車。考量一審未充分評價張男前科素行、被害人也有過失程度
,及張應訊時和腦傷具關聯性等,誤認他在警詢時將責任推給高,撤銷改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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