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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TVBS
2.記者署名:
王馨儀
3.完整新聞標題:
掛羊頭賣豬肉!黑心攤販「豬裝羊」!流入熱炒、火鍋店最高罰30萬
4.完整新聞
過去高雄地檢署曾在104年偵辦發現「華元」公司和「威峰公司」負責人為了降低加工羊
肉捲成本,用低價的豬頰肉假冒羊肉加工製成羊肉捲,現在傳出又有假冒羊肉在近日流竄
在市場,且受害者相當多。消基會也坦言過去的確就有發現業者用調味粉調製,實際上肉
品裡面沒有羊肉成分。
根據《CTWANT》報導,大台北果菜市場攤商「重寧海鮮號」專售冷凍食品和火鍋料,多間
團膳、熱炒和火鍋店都是老客戶,但該店販售的羊肉價格遠低於市價,送驗SGS後發現羊
肉根本不含任何羊肉成分,適用豬肉魚目混珠,甚至還有穆斯林誤食違反教義。
對此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表示,其實之前就曾發現過有些真的都是「掛羊頭賣狗肉」,用
粉去調讓味道很像實際上沒有羊肉的成分,推測可能是因為羊肉比較貴,才會使用此手法
。陳雅萍表示,如果業者把一個不是羊肉的東西假冒羊肉在賣,實際上就是已經違反《食
安法》第15條第7項假冒行為,是有刑責的。
另外,陳雅萍分析,業者的行為針對不是羊肉的東西主張是羊肉來賣,也是詐術,可能涉
及刑法普通詐欺罪,另外針對刑法225條,虛偽標記也有觸犯。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會派員前往市場攤商查核,後續倘查有不實之情事,可依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但消基會秘書
長陳雅萍指出,業者可能涉及刑罰和《食安法》刑責,建議主管機關應該告發。
陳雅萍表示,如果消費者真的因為業者詐騙而發生損害,包括穆斯林誤食豬肉導致人格損
害,在精神賠償部分也可以請求,消保法也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根據《食安法》,如果
業者是故意的,法官可判五倍以下賠償,如果是重大過失是三倍以下。如果說是穆斯林很
難去證明他的損害法院可以依照每個事件,500元以上30萬以下去判消費者精神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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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是不是很冤啊,以前大家都知道用個塑膠大水桶白底
寫著羊肉是賣什麼 啊現在是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