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黃哲民
3.完整新聞標題:
國小男師HIV帶原約砲判囚 8男伴隱瞞病情辯「不會傳染」下場曝
4.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1名國小男老師2012年被查獲隱瞞感染HIV病情,密集上網約砲男同志不戴套性交甚至多
P,並吸毒助興,2016年被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
罪判刑13年定讞,但後來發現,當年13名提告的「被害人」竟有8人與男老師約砲前已確診H
IV卻沒說,8人到案不認罪,辯稱雙方都是感染者不會交互傳染,台北地院審結,依隱瞞感
染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8人各1年4月到1年5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男老師在2011年2月檢驗得知自己感染HIV,卻從隔年(2012年)年5月起,在男同志網
路聊天室頻繁約砲,PO文邀約「BB」(不戴套性交)、「內射」(體內射精)、3P甚至4P雜
交,還以圈內術語「煙HI」(施用安非他命助興)、「ES」(施用搖頭丸助興),暗示有毒
品可助興。
檢警同年11月14日上午根據匿名檢舉搜索男老師住處,當場撞見他剛和1名砲友吸毒嘿咻,
男老師拒捕並打傷警員、被制伏送辦,檢警查出他持有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毒品與吸食器,
且男老師的通訊資料顯示確診HIV後,還跟100多名男同志上床,對象包括男大學生、工程師
與老師,多數不戴套,事發後有13名「被害人」出面提告。
男老師堅稱自己按時服藥控制、體內HIV病毒量少到驗不出,不僅沒發病成AIDS,更應無傳
染他人的可能,男老師並在審理期間,爆料提告的「被害人」有多人與他性交前,就已確診
感染HIV,依同志圈潛規則,看到「BB」等行話,就心照不宣彼此可能是帶原者,無須再明
講,不算隱瞞。
該案法官採納專家證人證詞,認為HIV病毒類型有幾百種,不同HIV病毒類型帶原者若性交不
戴套,可能交叉感染造成病毒抗藥性,扣除其中2名被害人沒嘿咻或嘿咻時有戴套,男老師
與其他11名被害人從事危險性行為舉動,被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
障條例》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刑11年,提供毒品給砲友助興被依轉讓禁藥罪判刑2
年得易服社會勞動,2016年已定讞服刑。
檢方隔年(2017年)依前案判決重新偵辦,發現11名與男老師從事危險性行為的砲友,竟都
涉嫌隱瞞事先已感染HIV的病情,有人更早在2008年就確診,起訴11人涉犯隱瞞感染致傳染
於人罪嫌。
11人都不認罪,抗議檢方不能把他們在前案的證詞用來偵辦他們。法官指檢方當年確實把11
人當成「被害人」,沒告知基於「不自證己罪」權利可拒絕作證,非故意違法,但當年應訊
時,11人都出於自由意志,加上本案審理時,男老師出庭作證對質,已彌補程序瑕疵。
11人另辯稱和男老師都是感染者,無套性交不致再感染對方,不構成危險性行為,他們也沒
隱瞞對方。法官指其中8人和男老師無套性交「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
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就是法律定義的「危險性行為」,專家證人證稱,即使雙方均為HI
V感染者,無套性交仍可能使病情加劇,也會因多重複雜性交產生抗藥性。
法官認為這8名砲友隱瞞自身感染病情從事危險性行為,但無法證明男老師因此感染其他類
型HIV,依未遂罪論處,並考量8人都有正當工作,包括居服員、送貨員或任職醫療機構,本
案非主動約砲,犯行有情堪憫恕之處,輕判8人各1年4月到1年5月徒刑,其中7人均緩刑4年
、各須支付公庫10萬元,另3名被告因從事性交證據不足或驗血測不到HIV病毒,獲判無罪,
均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904/25750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