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n96374 (北極星的鼻涕)》之銘言:
: 國外是對私人領域的權力相當保護且尊重財產所有人的
: 只是我就想問,我是屋主不同意的狀況下
: 被別人進到家中,我484可以開扁?
看完原文和推文,發現很多台灣人都有一種
「反正我有理,我想幹嘛都可以」的心態,
就像我今天開車,遠遠看到有人闖紅燈或穿越馬路,
因為我有理,所以我可以踩油門撞死他,我要無罪才對啊,是他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
然而,明明已經提前看到了,能預見災害發生,我可以減速,可以避開,
如果有很多方法減少傷害的產生,那我就不應該選擇會傷害別人的方式。
除非是我減速會造成自己危險,或是情況反應不及,撞到人我才能豁免。
所以回到原文,擅闖者能不能開扁?
可以,但那必須是認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且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可以阻止損失發生,
這時候開扁才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然後開扁也要注意比例,例如只是一個手無寸鐵身材瘦弱的乞丐,跑到你家偷東西吃,
乞丐也沒有對你有任何威脅的舉動,甚至被你發現後就嚇得想逃跑,
這時候你卻衝上去把對方打死,這就造成了防衛過當。
因為法律不是說,我覺得自己有理,想幹嘛都可以。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
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