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記者署名: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完整新聞標題: 鏡電視7大股東列他字案被告 陳椒華批屈從上意沉淪擺爛
完整新聞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告發鏡電視股東裴偉等7人涉嫌不實切結,台北地檢署證實分案列為他
字案被告,陳椒華今天說,檢察機關屈從上意,沉淪擺爛,北檢到底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
還是政黨權貴的禁衛軍。
陳椒華下午聲明指出,8月15日前往北檢,告發鏡電視7大股東違法,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
在聲明中控訴。先前已經有立委批評北檢,遇到與鏡電視有關的違法濫權弊案,配合黨政高
層意志擺爛,全部壓著不准偵辦。
陳椒華說,今天看到媒體報導,她告發的鏡電視7大股東涉犯洗錢防制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等罪,北檢僅列為他字案,她深有同感,在她所告發事證當中,有相當明確充足的錄音事
證,供北檢偵辦,同時足以證明7大股東違法。
陳椒華表示,告發時誠摯呼籲檢察官,能夠實現公平正義,不屈從於上意及執政黨壓力,結
果北檢仍然以他字案入案,顯然與鏡電視有關案件,全部壓著不准偵辦,檢察官迫於高層壓
力,不能傳訊被告及證人等,都是真實發生當中。
https://i.imgur.com/KjJGuXc.jpg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圖)舉行記者會反對NCC排審欲通過鏡電視案。記者曾原信/攝影
陳椒華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鄭銘謙站出來說明清楚,不要躲在媒體報導後面,為何原來承
辦的承辦檢察官,會被指示大選前不准繼續偵辦鏡電視一連串的違法濫權弊案,是誰在對北
檢施壓,要求做出打壓基層檢察官的指令。
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bit.ly/3sQSfU0
備註:
弱弱的問
偵字案和他字案還有哪些差別啊?
維基百科上面寫說:
當檢方認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之一不明確、或二者均不明確時,列為他
字案。如果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都明確,列為偵字案。如果只是在蒐集資訊、調閱文件及
過濾情資的階段,則列為查字案,查有具體事證後再改分他字案或偵字案。
偵辦上還有什麼差別呀?
有人要補充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