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66年4月19日台內營字第725720號函暨內政部70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20870號函,
門牌編釘之目的,旨在明瞭人民居住,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門牌之編釘應依實際情形為依
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行政院57年6月5日台內字第4423號令有明文規定,違章建築
不能因已編釘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上之合法地位,違建戶如有遷徙之事實,應准受理遷
徙登記。
請問門牌跟合法有何關係???
民國57年的函示就闡明門牌跟合法地位無關了
門牌只是建立戶籍 方便公私行為的執行
如果合法才能申請門牌 那滿街都是不用繳水電費的房子了
因為沒辦法寄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