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23-09-08 10:31:08※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https://tinyurl.com/mvvt2xr5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是那個建商會自己讓自己停工啦,這是哪個白癡推出的規定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我倒覺得這招很好啊
如你所說
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會列管
那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 卻出了問題 那當然是建商自己負責啊
想看看
如果是由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來決定
那出事了 建商跟政府就推給鑑定機構就好了
是鑑定機構說沒問題的 干我屁事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