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黃男當下對於翁員突如其來的舉動進行反抗,翁員因此加深認為他就是李XX,隨即就執行
: 逮捕動作,而過程中黃男沒有表明身分,也沒有離開或呼救,反而與翁員爆發扭打,黃男
: 更直接將翁員過肩摔在地後,跨坐在翁員身上揮拳毆打。
看吧 這就是法律人的邏輯
你受到非法施暴時 就算被限制行動 無法離開
法律人也還是認為 你應該想辦法離開 而不是反擊
你一反擊 就是雙方各打一大板
然後告訴你 不和解的話 就是雙方都被罰很多錢
頂多你被罰少一點 但還是會蠻多
勸你和解
反正法律人都死不給正當防衛的認證
一定要受害者拿個防衛過當、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