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新聞, 有一個人在日本撿到錢包
, 他說日本法律有一個很"奇怪的"規定, 就是撿到的人可以索取
5%~20%
(2) 先不講最後他鬧甚麼.... 他覺得這個規定"奇怪", 代表, 大陸民法是不是
沒這個規定
(3) 好奇地去翻了一下, 還真沒這個規定:
a. 撿到的人, 只能索取保管費, 送到公安那裏去, 保管費是公安收
b. 公告一年沒人領, 是國家的
大陸這個民法這樣寫好奇怪喔
就 a而言: 是不是在鼓勵人民, 對於自己的財產輕忽大意都沒關係(只有保管費而已
, 尋回遺失物的成本很低)
就 a+b 綜合而言: 根本制止人民把遺失物拿去警察局招領的誘因, 更有甚者
, 乾脆獨吞了
有沒有大陸, 連民法都抄錯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