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9404080 (t9404080)》之銘言:
可是偉哲,不懂市政的人其實是你耶,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第 四 條 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建築物所有權
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時,應以書面
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必要時
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停工
。但經勘驗評估後,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人或承
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
經勒令停工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採取維護、補救措施,
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共安全後,始可復工。
你台南也是這樣玩的,不要不承認啊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