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ron1860t (拙貓)》之銘言:
: ※ 引述《c121509286 (哲欸)》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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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媒體來源:
: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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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內政部103年函釋,再批新北地政局錯搬法條;地政局回應,該函釋是針對行政機關「
: :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張錯引法條才是如他自己所說「糊弄民眾」,對依法行政的公務
: : 員並不公平。
: : 張錦豪日前批評市府行政怠惰,反過來針對賴清德萬里老家個案處理,遭市府搬出法條反
: : 嗆張未充分了解就發言會誤導大眾。張今再批評市府「不要再鬼扯」內政部早有函釋,如
: : 遭撤銷興辦計畫,就應回復原用地類別,市府是搬錯法條誤導民眾。
: : 張錦豪指出,賴清德老家早於民國60年建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在65年才完成,
: : 且該建物本身就是屬於「從有」,不應受後續法規所規範、限制,更無地政局所稱山坡地
: : 保育區問題,就算回歸山坡地保育區,也有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以申請,而非地
: : 政局所稱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
: 若是照這位議員所講賴副老家是早於民國60年建立,
: 哪這位議員就是搞錯依法可辦理的申請,
: 這種要辦的是 更正編定 而不是 變更編定,
: https://www.land.ntpc.gov.tw/cl.aspx?n=8200
: 可參考 新北地政局-非都市土地專區裡,
: 更正編定 與 變更編定 是兩種不同的申請類別,
不要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不管是變更編定或更正編定
這兩種都是跟告訴乃論一樣
告訴乃論是"不告不理"
變更編定或更正編定也是不申請 地方政府沒有義務幫你做這些事
: 更正編定是適用於當初在實施區域計劃建管時錯編用地類別的情形,
你怎麼那麼篤定當初是錯編用地?
你怎麼那麼篤定編為礦業用地時 那塊土地就是賴家的?
現在白癡側翼跟護主心切的一些人
策略就是想洗是新北市政府行政怠惰
不主動辦理變更編定 或 更正編定
主管機關礦務局完全沒錯
都是新北的錯
卻完全不說 行政程序就是你要申請 你要具備所有資料來申請
從他媽的被質疑違建到現在
一開始說有建照 被打臉
再來說有門牌是合法建物 被打臉
又說有繳稅 一切合法被打臉
現在換成是歷史共業是嗎?
明明70年以後 既存建物可以辦理合法建物申請<<<欸 賴家就是不辦
明明礦業權廢除後 可辦理變更或更正編定<<<<欸 賴家就是不辦
不管啦 賴家永遠沒錯 都是新北市政府的錯
真當人民都不懂 都是白癡逆?
: 所以他要作的應該是確認哪幾戶是否是當初私人住家卻錯編為礦業用地,
: 如果是再協助當事人申請更正編定而不是在哪邊吵要變更編定。
: 賴副老家哪幾戶目前是山坡地保留區的礦業用地,
: 而山坡地保育區其實可以有作住家使用的建定,這種建地叫做丙種建築用地,
: 主要就是在建管前被劃為山坡地的原有建物作住家使用的用地範圍可以登記為丙建,
: 賴副老家附近有些房子的用地就是丙建。
: 試想一種情況,如果有一塊地是還沒建管時你做為住家使用的私人用地,
: 突然說要建管因為你家是劃為礦業地所以變成你不能住哪邊且房子也不能當住家用,
: 若是這種情形請問你會認為 政府劃錯用地 還是 自認倒霉住哪邊錯了把房子拆掉?
: 雖然或許還真有些認為政府不會劃錯的人???
: 但實際上就是真的存在劃錯的情形所以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
: 可參考
來啦 花點時間去查資料啦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3(賴家老宅):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2: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1: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0: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9: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4: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5: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7(賴家老宅東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4-1(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80-10(賴家老宅西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6(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5-1(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也是周邊唯一的丙建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55-1(賴家老宅東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https://imgur.com/tbpagDE
這種周邊都已經是農牧用地了 結果中間一塊還是礦業用地
很明顯就不是錯編 而是地主沒自行辦理變更編定
不要再護航了
你們臉不痛 我手很痠
我們再來看 六坑礦坑的前世今生(列舉國府遷台後 日治時期未納入)
民國47年12月部分礦區分割成立南華煤礦,民國51年9月原代表人李杞調退出改組成為股
份有限公司,杜伯英為董事長,民國53年7月董事長改為蔡實卿。礦業字第1414號,沿革
如次:
年度 執照 面積 礦名 礦業人
民國47年 臺濟採824號 185.3578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民國48年 臺濟採1648號 218.2705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民國49年 臺濟採1648號 218.2705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民國50年 臺濟採2300號 158.2423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民國51年 臺濟採2300號 158.24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李杞調等十八名
民國52年 臺濟採2599號 144.00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李杞調等十八名
民國55年 臺濟採2679號 144.00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萬里六坑煤礦公司
我可以推測 賴家祖宅土地非常有可能是當初礦業公司賣給礦工的
周邊農牧用地很可能是當初礦業權廢除後 還是礦公司所有 礦公司有去辦理變更編定
而已賣出的礦業用地新購地的地主沒去辦理
為何我這樣推論呢
看一下這個地理位置關係圖
https://imgur.com/9ZILPgn
根本不是你胡說八道的錯編
: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108&type=0&lawOnOff=2&pagenum=1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 二、依本部歷來相關函釋意旨,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應具備二項要件,即(
: 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
: 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
: 足以明確證明者】;(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
: 外)。至實地建物於編定後難免毀損、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否准其更正編定,
: 未盡合理;考量更正編定係審認該等土地於實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實,其准
: 駁關鍵應為「是否於實施建管前或編定公告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
: ,前經本部105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6434號函釋有案。惟該函釋易生實地無需
: 有建物存在之誤解,及如何認定編定前合法建物面積等疑義,案經補充解釋如下:
: (一)按非都市土地得更正編定之前提為1、編定錯誤;或2、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
: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之使用地編定原則及說明,於編定公告
: 後提出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 (二)編定公告前,部分已合法作建築使用,以各該使用分區之主要用地別編定,於編定公
: 告後,依上開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檢具供居住使用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編定為
: 一般建築用地者,主要係審認編定當時確有合法建物存在之事實,並非以會勘當時實地存
: 在建物之現況或用途予以認定。
: 也可參考台中市這份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寫的比較清楚
: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3675
: 三、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
: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四款所稱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 有些人會搞不清楚以為這個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指現在的建照使照之類的,
: 但這邊要認定的是當時是否有合法的房舍因此是使用當時的相關證明如戶藉謄本之類的,
: 台中市建管是民國69年6月1日,所以在台中申請就要拿這時間之前的文件當證明,
: 雖然證明文件只要其中一項也可申請,但當然要申請的話相關證明文件越多越好,
: 像有記錄房屋面積的房屋稅證明就比水電費證明更容易認定。
: 至於有人說賴副老家有修繕改建的部份則可參考台中市哪份作業要點第六點:
: 六、地政事務所人員於實地勘查時,應就是否於編定公告或實施建築管理
: 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予以審認,依所附文件已
: 足堪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面積辦理。
: 前項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致發生是否為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標
: 示出疑為增建部分,函請建管、稅務等機關共同會勘確定後再據以辦
: 理。惟建物經過修繕或改建,致其構造、材質與實施管制前之原貌或
: 證明文件所載不一致,但經查明確認於實施建管前或公告編定前即有
: 合法建物存在,仍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 所以重點在於新北在民國70年2月15實施建管當時,
: 賴副老家當時是 礦業公司的宿舍 或 已經是私人住家,
: 這部份只要申請當時戶籍本或地籍本應該不難確認,
: 民國70年賴副差不多20歲也一定知道當時是自己住家或礦工宿舍,
: 如果確認當時是私人住家且也有夠足佐證資料認證,
: 哪相關當事人就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為丙建。
: : 地政局回應,張錦豪刻意不正確的引用內政部103年函釋部分內容的行為才是混淆視聽,
: : 該函釋已清楚說明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將已經辦理「變更編定」的
: : 土地回復為原編定用地。
: : 地政局舉例,「農牧用地」經申請設置停車場計畫並經核准後,將「農牧用地」變更編定
: : 為「交通用地」,但後續卻發現該項一開始的停車場計畫違法而辦理撤銷,此時公部門就
: : 應主動把交通用地回復為農牧用地,而不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 地政局指出,賴清德萬里老家一案,礦務局在民國77年廢止採礦權,是因為不再授予原礦
: : 業公司採礦權,而非認定民國52年核准的採礦權有違法,兩者並不相同。
: : 地政局局長汪禮國最後強調,張錦豪錯引法條、竹篙湊菜刀的作法,才是如其臉書貼文所
: : 言「糊弄民眾」,對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並不公平;另外,賴清德老家是否為在原址改建的
: : 建築裡延續做為礦工宿舍,也是地政局之前強調必須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認定的最主
: : 要原因。
補充說明
基本上新北市政府在這個案上屬於啞巴吃黃蓮
1.賴副祖宅違建能不能強制拆除 因為礦務局裝死 卡在一個主管機關不回應
新北市政府無法越過主管機關
2.其實這案子 只要調出當初的地籍手抄本就可以一翻兩瞪眼了 土地的前世今生
可以一目了然 但 手抄本無法用地籍系統調 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法院調
新北市政府依據檔案管理相關法規無法主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