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提早到班、加班20分鐘不算加班費? 勞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3-09-20 04:30:59
1.媒體來源: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2.記者署名:楊文君
3.完整新聞標題:提早到班、加班20分鐘不算加班費? 勞動部:違法
4.完整新聞內文:
勞動部指出,雇主讓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可以片面要求只能換補休,且不
得用底薪或本薪的方式計算加班費,還有被要求提早到班也要給加班費。光是去年就開罰新
台幣6200萬元,雇主不得不慎。
勞動部指出,在違反樣態中最常見的是「公司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動部表示,勞工於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
主同意者,才能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凡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範疇,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
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
:『(原音)例如伙食津貼,不論大小都一樣,我們原則上會認定為工資,所以要判斷各個項
目是不是工資,會歸到是不是工作所得報酬,要能說出此報酬跟工作沒有相關,我們大概才
會認為是福利,否則會反推為是工資。』
第三類是「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
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
,換算為1/3小時計給加班費。且提早到班也應給加班費。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勞動部強調,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加班費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直接將小數點後第3位予以捨去,
一定會少算,就會違法。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
或按時計酬的勞工,就不適用休息日加班費,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歡
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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