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銀行帳戶「賣存摺」3種情況 最高判刑3年或罰金百萬元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示警,提醒民眾注意金融詐騙風險,提醒民眾要妥善保
管自己的存摺、印鑑及密碼等,不要隨意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賣存摺)。根據「洗
錢防制法」規定,若有對價期約把個人帳戶賣出等3種情況,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新台
幣1百萬以下罰金;如果無正當理由「買簿」、也就是收集他人帳戶使用者,刑責更嚴重
,可處5年以下,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 近來不肖人員藉由各式金融詐騙手法,使民眾誤入詐
騙陷阱。金管會已經設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區,提供常見金融詐騙案例、如何防範及處理
等資訊,並持續更新相關資訊,讓民眾可以取得金融防詐騙相關訊息,提升民眾識別金融
詐騙。
為強化識詐,銀行局也已下令國內各銀行業者,不可發放「連結網址」的簡訊,以免遭到
詐騙集團以假亂真,誤認是銀行簡訊而交付個人帳號、密碼等資料。童政彰指出,金融機
構不會發送簡訊請客戶點選簡訊上的連結並輸入帳號、密碼、簡訊認證碼等資訊,請民眾
除了官方網站、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APP外,切勿在其他網站輸入帳號或密碼之「機敏資
訊」。
其次,「洗錢防制法」已於今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規定;
若是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的銀行帳戶,或是將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
用,均可能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或涉及刑事相關責任。
在「賣簿」(提供人頭帳戶)方面,根據法令新規定,若有民眾有3種情況,包括:第一
、因為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第二、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第三、被行政裁
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等,可以處最高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0萬以下。
在「買簿」(收集人頭帳戶)方面,若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
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
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3000萬元以下。
上述買簿的5種情形,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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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詐騙仔跟低端的最愛 賣存摺當人頭 扣留軟禁 然後把存摺(人頭)價值操到極限
洗完錢後丟棄 低端也真的很厲害 明知道一賣簿就此人生信用全失也不在乎
獲利不過幾萬元 還可能死在旅館全拆 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