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sign0606 (飛)》之銘言:
: ※ 引述《baron1860t (拙貓)》之銘言:
: : 若是照這位議員所講賴副老家是早於民國60年建立,
: : 哪這位議員就是搞錯依法可辦理的申請,
: : 這種要辦的是 更正編定 而不是 變更編定,
: : https://www.land.ntpc.gov.tw/cl.aspx?n=8200
: : 可參考 新北地政局-非都市土地專區裡,
: : 更正編定 與 變更編定 是兩種不同的申請類別,
: : 更正編定是適用於當初在實施區域計劃建管時錯編用地類別的情形,
: 你怎麼那麼篤定當初是錯編用地?
: 你怎麼那麼篤定編為礦業用地時 那塊土地就是賴家的?
哪你又怎麼哪麼篤定民國70年2月15日實施建管當時哪塊地不是賴家的?
不是說要調地籍本才能確認了又何必這麼篤定
: : 所以他要作的應該是確認哪幾戶是否是當初私人住家卻錯編為礦業用地,
: : 如果是再協助當事人申請更正編定而不是在哪邊吵要變更編定。
: : 賴副老家哪幾戶目前是山坡地保留區的礦業用地,
: : 而山坡地保育區其實可以有作住家使用的建定,這種建地叫做丙種建築用地,
: : 主要就是在建管前被劃為山坡地的原有建物作住家使用的用地範圍可以登記為丙建,
: : 賴副老家附近有些房子的用地就是丙建。
: : 試想一種情況,如果有一塊地是還沒建管時你做為住家使用的私人用地,
: : 突然說要建管因為你家是劃為礦業地所以變成你不能住哪邊且房子也不能當住家用,
: : 若是這種情形請問你會認為 政府劃錯用地 還是 自認倒霉住哪邊錯了把房子拆掉?
: : 雖然或許還真有些認為政府不會劃錯的人???
: : 但實際上就是真的存在劃錯的情形所以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
: : 可參考
: 來啦 花點時間去查資料啦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3(賴家老宅):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2: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1: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0: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9: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4: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5: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7(賴家老宅東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4-1(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80-10(賴家老宅西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6(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5-1(賴家老宅北側):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也是周邊唯一的丙建
: *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55-1(賴家老宅東側):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https://imgur.com/tbpagDE
: 這種周邊都已經是農牧用地了 結果中間一塊還是礦業用地
: 很明顯就不是錯編 而是地主沒自行辦理變更編定
不用這麼麻煩,查個幾塊就說只有一塊丙建
https://i.imgur.com/PSSbMvq.jpg
週邊紅色的哪幾塊就山坡保留區的丙種建築用地,
比較深咖啡色的就礦業用地
: 我們再來看 六坑礦坑的前世今生(列舉國府遷台後 日治時期未納入)
: 民國47年12月部分礦區分割成立南華煤礦,民國51年9月原代表人李杞調退出改組成為股
: 份有限公司,杜伯英為董事長,民國53年7月董事長改為蔡實卿。礦業字第1414號,沿革
: 如次:
: 年度 執照 面積 礦名 礦業人
: 民國47年 臺濟採824號 185.3578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 民國48年 臺濟採1648號 218.2705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 民國49年 臺濟採1648號 218.2705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 民國50年 臺濟採2300號 158.2423公頃 萬里六坑 林傳金
: 民國51年 臺濟採2300號 158.24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李杞調等十八名
: 民國52年 臺濟採2599號 144.00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李杞調等十八名
: 民國55年 臺濟採2679號 144.0023公頃 萬里六坑煤礦 萬里六坑煤礦公司
: 我可以推測 賴家祖宅土地非常有可能是當初礦業公司賣給礦工的
: 周邊農牧用地很可能是當初礦業權廢除後 還是礦公司所有 礦公司有去辦理變更編定
當初礦權法申請下來一般就是20年,然後又經過轉手,
中間或許就隨著煤礦產業沒落一些原本礦業用地也漸漸陸續賣出,
所以重還是是土地與建物是 何時由礦業公司的宿舍 轉移所有權變成 礦工們的住家
你都說地很可能是礦業公司賣給礦工的了,
哪請問如果賣給礦工當住家使用之後才建管,
結果要劃定使用分區時卻還是把住家劃成礦業用地這種情形不算劃錯?
新北是民國70年2月15日建管
民國66年3月
https://i.imgur.com/V6dmlyf.jpg
看起來還是早期礦工宿舍的樣式,
賴副說小時候住工寮應該沒錯
民國68年6月
https://i.imgur.com/D9TMomG.jpg
後面看來有部份改建
民國71年9月
https://i.imgur.com/9WdxucZ.jpg
最左側有明顯改建了
: 而已賣出的礦業用地新購地的地主沒去辦理
: 為何我這樣推論呢
: 看一下這個地理位置關係圖
: https://imgur.com/9ZILPgn
: 根本不是你胡說八道的錯編
你能從地理位置圖可以看出時序問題,直接認定不是錯編還真是好棒棒
: :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108&type=0&lawOnOff=2&pagenum=1
: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 : 二、依本部歷來相關函釋意旨,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應具備二項要件,即(
: : 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
: : 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
: : 足以明確證明者】;(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
: : 外)。至實地建物於編定後難免毀損、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否准其更正編定,
: : 未盡合理;考量更正編定係審認該等土地於實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實,其准
: : 駁關鍵應為「是否於實施建管前或編定公告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
: : ,前經本部105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6434號函釋有案。惟該函釋易生實地無需
: : 有建物存在之誤解,及如何認定編定前合法建物面積等疑義,案經補充解釋如下:
: : (一)按非都市土地得更正編定之前提為1、編定錯誤;或2、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
: :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之使用地編定原則及說明,於編定公告
: : 後提出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 : (二)編定公告前,部分已合法作建築使用,以各該使用分區之主要用地別編定,於編定公
: : 告後,依上開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檢具供居住使用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編定為
: : 一般建築用地者,主要係審認編定當時確有合法建物存在之事實,並非以會勘當時實地存
: : 在建物之現況或用途予以認定。
: : 也可參考台中市這份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寫的比較清楚
: :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3675
: : 三、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 :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 :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
: :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 : 前項第四款所稱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 :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 :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 :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 :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 : 有些人會搞不清楚以為這個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指現在的建照使照之類的,
: : 但這邊要認定的是當時是否有合法的房舍因此是使用當時的相關證明如戶藉謄本之類的,
: : 台中市建管是民國69年6月1日,所以在台中申請就要拿這時間之前的文件當證明,
: : 雖然證明文件只要其中一項也可申請,但當然要申請的話相關證明文件越多越好,
: : 像有記錄房屋面積的房屋稅證明就比水電費證明更容易認定。
: : 至於有人說賴副老家有修繕改建的部份則可參考台中市哪份作業要點第六點:
: : 六、地政事務所人員於實地勘查時,應就是否於編定公告或實施建築管理
: : 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予以審認,依所附文件已
: : 足堪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面積辦理。
: : 前項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致發生是否為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標
: : 示出疑為增建部分,函請建管、稅務等機關共同會勘確定後再據以辦
: : 理。惟建物經過修繕或改建,致其構造、材質與實施管制前之原貌或
: : 證明文件所載不一致,但經查明確認於實施建管前或公告編定前即有
: : 合法建物存在,仍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 : 所以重點在於新北在民國70年2月15實施建管當時,
: : 賴副老家當時是 礦業公司的宿舍 或 已經是私人住家,
: : 這部份只要申請當時戶籍本或地籍本應該不難確認,
: : 民國70年賴副差不多20歲也一定知道當時是自己住家或礦工宿舍,
: : 如果確認當時是私人住家且也有夠足佐證資料認證,
: : 哪相關當事人就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為丙建。
: 補充說明
: 基本上新北市政府在這個案上屬於啞巴吃黃蓮
: 1.賴副祖宅違建能不能強制拆除 因為礦務局裝死 卡在一個主管機關不回應
: 新北市政府無法越過主管機關
礦務局不是說由新北政府依法認定了
: 2.其實這案子 只要調出當初的地籍手抄本就可以一翻兩瞪眼了 土地的前世今生
: 可以一目了然 但 手抄本無法用地籍系統調 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法院調
: 新北市政府依據檔案管理相關法規無法主動公示
所以重點還是一樣,賴副老家何時由礦業公司轉移至私人作住家使用,
規定就寫明有沒有經過改建不是重點而是建管當時的使用情形,
這種就算下去申請更正編定要走整個流程一定要花不少時間,就等結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