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23-09-21 21:06:52大家暗安
根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第 6 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一個三級機關沒有資格
主動去監督指導上級機關
更不用說行政院才應該要
統合各級機關成立雞蛋辦公室
是行政院不做事
造成這種國際笑話
希望有八卦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