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的是我們希望的台灣嗎?
對可受公評之事,
就自己所知的範圍提出第一手證據佐以論述,
就要被政府質疑,
就要被叫到警察局,
要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我們的言論自由在哪裡?
你說,如果沒做錯事,
法院會還你清白啦!
可是,
這樣媒體大肆報導,
讓很多有罪推定的智障開始輿論攻擊你,
讓你在第一時間被一堆狗咬到近乎社死,
然後你還要花時間跑警局地檢署法院,
浪費時間,承受情緒跟心理壓力。
發表個言論,
隨時要擔心顧慮害怕你被整個政府對付,
這樣的言論自由還叫言論自由嗎?
這真的是我們要的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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