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就會有警察上門抓人
什麼時候妨礙名譽這麼重的罪了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什麼國家妨礙名譽這麼可怕啊?
不可能是台灣吧?
有人玻璃心到這種地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