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 發一堆新聞大張旗鼓的宣揚自己違法夜間偵訊,我覺得還蠻酷的。
警方辦案實務 跟 你念刑訴其實差距很大啦
就算這個Case 雖然媒體寫逮捕
實際上警察絕對不是用拘提或逮捕 這位先生啦 拘提要用拘票 逮捕也有一堆限制
正確說法是 警方直接上門親自送 詢問通知書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71-1
然後 通知的時間 應到之日、時 剛好就是 昨天晚上上門的時間啦
所以警方不是用逮捕的喔 是客客氣氣載你去警局接受調查而已
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發出詢問通知之日跟通知應到之日 要間隔多久啊 同一天也合法阿
至於 刑事訴訟法規定 夜間訊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一定是這位先生自己同意夜間詢問的啦 所以也沒違法的問題
所以不是逮捕 只是親送通知書嫌疑人自願跟警方回局到案說明 夜間也是當事人同意
只是我到現在搞不懂的是 買到臭蛋在網路上抱怨 關農業部的名譽 有何關係
蛋是全聯賣的 貨是台農出的 跟 農業部根本沒關係阿
警方竟然可以讓農業部可以成為告訴人報案 然後一切都用最速件辦 只是為了妨害名譽
民進黨執政下司法 真的改革了不少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