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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規定。
第71-1條規定警察要調查犯罪嫌疑人 要用「通知書」通知嫌疑人到場詢問
請問 這件警察有對「妨害名譽」案件的嫌疑人先發通知書嗎? 還是直接凌晨11點查水表
破門?警察發通知書無故不到場 才能報請檢察官發拘票 這件有通知書嗎? 警察記者會
有出示嗎?
如果沒有通知書的話,你這件有什麼逕行拘提的事由?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嫌疑人有逃亡嗎?是無家可歸的人嗎? 有什麼事實足認他有銷毀證據嗎? 妨害名譽是最
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嗎?
食安法
第 46-1 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三年以下之罪,你憑什麼逕行拘提?
怎樣 我們是警察國家了是不是?走向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