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騎車載女兒與警車擦撞 第6次酒駕上訴判更重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
台南李姓男子5次酒後駕車,2年多前才被判7月,去年8月間在家飲用高梁酒後,騎機車載女
兒外出,與佳里警分局蔡姓員警所開巡邏車碰撞,父女均受擦挫傷送醫,李酒測值達每公升
1.22毫克,一審認他不能安全駕駛判6月並科罰金4萬元,他與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認定累
犯改判8月確定。
李前因5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3月、2月、6月、5月、7月確定,最近1
次酒後駕車經地院判處7月,不服上訴而遭駁回確定。這次酒駕距離上次已2年2月。
李表示,並非蓄意酒駕,只因喝酒時女兒吵鬧肚子餓,一時未警醒;他非常痛苦,也非常後
悔,已痛下決心,戒酒至今。他說,父親罹患癌症,幼女尚在求學期間,家中生計全部落在
他的身上,請憫恕予罰金或得易服勞役處分,讓他服刑之餘,還能養家活口。同時,他與員
警已和解,並寫悔過書。
檢方認為,李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同性質的酒駕案件,認刑罰反應薄弱,
請依法加重其刑。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判決既已認李確實有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又再犯本案紀錄,而列入量刑
參考,卻又認為本案不構成累犯,有判決理由不備違誤。
台南高分院審酌,本案已是李第六度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觸犯公共危險罪,雖本案行為時
間距前案執行完畢,已逾2年2月,但仍屬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且同為酒後駕駛公共危險罪,足認李自制力、守法意識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而檢察官主張李應構成累犯,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依法有據。
台南地院審酌,雖李所騎乘機車與警方發生擦撞,主要肇因為警車左轉彎未讓直行李機車先
行,但李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危害公眾交通安全,經警於肇事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1.22毫克,足見犯罪所生危險程度不輕。
李本案前已有5次酒後駕車前案,且前曾2度入監服刑,顯見並未從歷次前案記取教訓,再度
犯下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李上訴理由雖稱在本案之後已經戒酒至今,但本案之後,又
於今年4月4日再度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為警查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今年5月13日繫
屬台南地院審理中,也證明欠缺自我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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