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地但是道路,兩個方向處理
1.現有巷道 2.既成道路
現有巷道:
依據建築法,房子前面有「現有巷道」才能拿建照使照
所以合法房屋前方一定有道路
請區公所去建管申請鄰近房子的使用執照
執照圖上會把「現有巷道」塗成橘色
而且圖上會標明「現有巷道」
橘色現有巷道通常會畫到連接最近的大馬路
如果你家使用執照圖沒畫到這邊
那就鄰近房子使照都調出來看
如果使照調完,都無法證明這條是現有巷道
只能走另一步
既成道路:
請上網看大法官400號解釋函明,繼承道路三要件
1.通行之必要
2.通行之初,地主未阻止
3.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通行之必要:就是沒其他路可以走
如果有其他路,這條只是通行方便比較近比較快
那就不行
地主未曾阻止:實務很難證明地主有阻止
一般都直接成立當作沒阻止
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法院判例通常以民法不動產佔用篇
大約走了15~20年 就可以成立
所以你要證明這條路已經存在20年以上就可以
通常有幾個方式
A.小時後的照片,有拍到這條路
B.空拍圖,公所通常有民國70年以後的空拍圖
如果沒有,自己去地政機關申請空拍圖
三要件都成立就是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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