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美豬登台議題
沒意外會走食安法47條
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也就是說頂多罰個 3~300萬
但為防止非洲豬瘟,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部分地區豬肉產品入境會被裁處20萬
累犯還會倍增
我知道法律的目的不同 面向的對象也不同
但真的很不符合比例原則
從非洲豬瘟的案例來看
比較能反應薪資水準的台灣年薪中位數
2023年薪資中位數才50.6萬元
等於違反一次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就會被
惡狠狠的扣除將近五個月的薪資
(就算用平均薪資67萬也是高達全年1/3)
我同意用重罰來警惕人民
這個法律也讓台灣很有效防止了非洲豬瘟
但憑什麼只對老百姓用重法
而那些傷害群體人民的企業,卻總有一堆考量
什麼狗屁食安法,這麼輕微罰鍰有警惕作用嗎
就算罰到最高300萬
對那些每年獲利上千萬上億的進口商而言
不過就是毛毛雨、九牛一毛
這樣合理嗎?
如果動輒半年、1/3全年的收益罰額
有廠商敢這樣「隨意」標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