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oLong (貓龍)》之銘言:
: 小明叫小英恐嚇自己
: 小明也沒報案只是出國散心
: 即使沒報案警察卻很「熱心」在小明出國時抓到小英
: 小英也「剛好」保有小明跟他聯絡的錄音,
: 結果小明在回國時就被「收押」了?
: 小明只是自導自演被恐嚇,
: 沒報案竟然被收押禁見
: 白色恐怖時代不是已經被掃入歷史了嗎?
: 有迷有自導自演會被收押的八卦R?
這幾年來
台灣的司法怪事
每件都毀我以前的三觀
運毒犯在毒品寄到家之前未卜先知弄丟手機主動到司法機關說明
不知道有人寄毒品給他。
一個女人被男友打成豬頭 也就一條傷害罪 男友一審前就被雞甲關了兩百多天
那男友沒正當工作旅館為家 戶頭幾千萬進出 完全不查那些錢從哪來的
有人造假五名政治人物的簽名文書 散播的通通無罪 造假之人為誰 不必去查
有人商店買了個壞蛋 懷疑買到巴西蛋
下午檢舉 晚上半夜去抓人 理由妨害名譽
有人自導自演串通友人發文恐嚇自己
這就鳥蛋大的小事
結果兩人通通收押禁見 好笑的是罪名恐嚇罪?
就明知是自導自演了又怎麼會成立恐嚇罪?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調 古人誠不欺我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