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提供人頭帳戶是判幫助洗錢,初判一般是判2-3個月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會對人頭帳戶不這麽苛責是因為他們並不是真的賺到詐騙金額,詐騙的錢還是給幕後集團吃去了,而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大部分都是太笨,念在初犯就不會判太重,只是如果來第二次第三次,就不可能這麽爽了。
車手跟做機房打電話、傳詐騙訊息的那些,就應該要重判,明顯是罪魁禍首,有的法官還給緩刑,不知道在緩什麼意思的,一放出去就窩起來另起爐灶或跑出國繼續詐騙了,老是同樣那幾個在詐騙,還從一線小弟做到上游老闆,儼然事業有成。
話說回來,刑度可以檢討,但不能模糊行政機關應盡的責任,之前檢察官已經呼籲過前端管控的機制,不知道我們的政府部門進度怎麽樣了?可不能把詐騙的鍋全丟給司法了,加油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