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
: 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童仲彥就偽造文書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 二審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
: 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處3年10月
: 、褫奪公權2年。
: 童仲彥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去年2月駁回童仲彥
: 上訴定讞;童仲彥於同年3月入監服刑。(編輯:蕭博文)1121012
五萬塊判3年,新竹那個高鼻安,貪了不只十倍,
如果沒判個十年,要不要大家揪一揪,凱道抗議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