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lahjy (我是貓,名字還沒有)》之銘言:
: 青民協指出,沒想到在半年後,該社群版管理學生收到新北地檢署的傳票,竟是新北市政
: 府將投訴學生移送新北地檢偵辦。新北市政府認為學生違反《公司法》「未經設立登記公
: 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在偵訊過程中,學生向檢察官表示,會使用公司這二個字,靈感來
: 自於五月天之前出了一張人生無限公司的演唱會專輯,粉專也知道《公司法》並沒有股份
: 無限公司這樣的類別,粉專並沒有要以公司來經營業務,目前也已將公司二字移除。
新北市政府猴厲害,小弟我沒唸書拉
假設真的有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主管機關應該是誰啊?
還是隨便阿貓阿狗都可以立案移送地檢署?
那黑色豪門企業算不算公司啊?
YT上面拍自己是XX公司董事長的幹片是不是都可以送一送了?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