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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溫于德
3.完整新聞標題:進口「電子加熱器」被扣留 男子訴請國賠41萬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男子4年前進口一批「電子加熱器」,被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遭扣留,新北市政府並
對他裁罰1萬元,後來他打行政訴訟確定勝訴免罰,但該批貨品經另案漫長行政訴訟已無
市場價值,他決定對新北市政府訴請國賠41萬多元,衛福部也應負責賠償。士林地院認定
他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男子告訴士院,他於2019年5月進口一批「電子加熱器」,遭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以新北
市政府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為由扣留,再由新北市政府對他裁罰1萬元,這些作法損
及他的名譽,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新北市政府應負責賠償。
再者,當初他收到被裁罰的行政處分後,立即向衛福部提出訴願,衛福部卻未依訴願法規
定於3個月內做出訴願決定,遲至5個月後才將訴願決定送達給他,已不法侵害他的救濟自
由,同樣得依國賠法規定賠償。
男子進一步強調,經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已判他勝訴,上級
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駁回新北市政府的上訴,代表他免罰確定。
然而,這批「電子加熱器」經漫長訴訟已無市場價值,也超過半年保固期間,導致他受有
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共41萬5000元,決定要求新北市政府、衛福部共同負責賠償,並於自由
時報等三報的頭版刊登半幅本件判決節文(判決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及判決主文)。
新北市政府解釋,男子當初申報貨名為「Props/配飾」,經查驗,實際來貨為「SMOK
nord kit」電子煙,而該貨品的使用方式形同菸品,才會對他裁罰;另他於2019年7月間
拿到被裁罰的行政處分時,已知該批貨品有損害,卻直到今年1月才提起本件國賠,已逾2
年時效。
衛福部認為,男子的貨物之所以被台北關扣押,是因為申報貨物名稱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非違反菸害防制法,且他被新北市政府裁罰所生損害與衛福部公
務員執行職務不具因果關係。
士院說明,新北市政府根據男子進口電子菸的事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衛福部的函釋等
,進行裁量,並未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因此新北市政府沒有國賠責任。
另,男子於2019年10月31日以衛福部逾3個月衛作出訴願,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另案提告,
足見衛福部的作法並未影響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代表他救濟的自由權未受侵害,所以
衛福部也免賠。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6351
6.備註:
本人就是該男子0.<有幾件裡面沒提到但有證據可循事情備註一下
1. 被告主張本人是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被扣押等語與事實不合,據台北關"
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一文,可見台北關認定禁止電子進進口是因為違反菸害防制法
第15條禁止輸入,該修法於2023年3月生效,這網頁在本人提告,於2023年9月初拿這網頁
來證明台北關扣押本人物品是因為衛福部與其下屬機關做出的行政命令後,在9月底立刻修
改該網頁,修法後中間有六個月都不改,我一拿出來馬上半個月內就改,然而關務署下其
他海關的相關公告到今(2023/10/18)都還沒改,例如台中關
"電子煙為未開放進口物品,請旅客勿攜帶入境"一文更新日期尚為108年,顯然台北關跟猴
子市衛生局或衛福部持續有在交流嘛,改真快啊,不過這世界上有種東西叫cache,各位可
以透過google或其他cache儲存服務,自由查詢該網頁過去的版本寫的是什麼東西
垃圾公務員真的是把大家當白痴,以為網頁隨便編輯一下大家就查不到紀錄?
又,台北關現在主張本人進口的是電子戒菸輔助載具,然而衛福部早就公告電子菸無戒菸
效果,而世界上敢說自己有戒菸效果的電子菸,大概也沒幾個吧?
2. 前案報關單確實有申報錯誤的問題,不過本人也已經提交向相關業者明確說明該物品
是電子菸的證據,且報關行還勸我別提供資料申報,但我向報關業者說我進口前已經查過
相關資料,這些貨物是合法的,所以我要申報等電子郵件紀錄,明顯是因為業者知道這些
貨物即使不違法,海關也不會放行,導致業者瞞著我虛報品名
且台北關有行文向衛福部與其下屬機關確認該物品違不違法,後因衛福部主張該批物品違
法,台北關遂暫扣該批物品並要求本人提交專案申請書
另,台北關欺騙民眾,表示中國輸入物品採取正面列表,有核准才得輸入,然而事實是中
國的工業產品是採取負面列表,非禁止即可輸入,農產品才是正面列表,且本人進口之物
品隨後經北高行認定合法,並不是相關法條中所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3. 衛福部不是遲至五個月才做出訴願決定,是本人提告後,書記官打電話去衛福部問為
什麼沒做訴願決定,衛福部當時鬼扯說剛好是那周要做決定.zZ
哇,這麼剛好就對了?海關撤銷處分後,第二次行政處分決定也是我提告國賠後,法院去文
要行政處分才做出,到現在還在延長再議啊,四年了,要是真的有違法需要這樣用行政程
序拖著不敢上法院?衛生局衛福部負責拖一年多,海關至今拖了他媽三年多了還在拖
再拖下去,原本進口iphone X能拖到iPhone XX
4. 衛生局敗訴後,第一件事是跑去強制執行本人帳戶,我不服提停止執行,法官把兩造叫
去開庭,法官勸衛生局的垃圾一審都輸了,不要跟老百姓對著幹,衛生局的垃圾屌都不屌
法官,開庭到離場沒看過法官一眼;於此同時,新北市政府的上訴拖超過原判決的20天才
提出,而且還不繳錢,又過幾天被法院裁定趕緊五天內他媽繳錢,結果後來又多了10幾天
才繳了上訴費,效率差異之大,讓行政法裡不准差別行政的規定形同虛設
5. 今年修法後,新北市政府去翻出一個本人數年未使用的帳號說有張貼電子菸相關商品
的廣告,所以要開罰,本人當然不符,提出證據證明本人根本沒使用該帳號,而衛福部收
到訴願後,依然是以不回應為標準作業流程,我覺得訴願法還是廢了吧,機關把行政權拿
來當作對付百姓的手段,反正無罰則,老百姓要提出明確實質的損害才能要求國賠,而法
院認為受訴願法保護的法益受損害不須賠償,那乾脆廢了吧,反正行政機關也沒有遵守我
國法令的義務
6. 前案案號為北高行108簡上49,其他相關案號可以在司法院用電子菸或電子煙當關鍵字
搜尋,各地衛生局與衛福部載過去幾年早已長期違法裁罰,嚴重損害民眾權益,且大言不
慚地發布新聞稿表示又罰了多少電子菸云云,對自己違法的行為得意不已
無實質證據,但本人耳聞有發生的事情:
1. 承辦人員不滿本人不乖乖當奴民繳納罰款,反而跑去依法救濟,導致其業務量增加須加
班,遂於機關內散佈本人各資並辱罵本人
2. 在本人經常在公開場合噴該垃圾機關後,承辦人員配合該機關經常配合的律所,跟本人
"耳聞"的管道表示某次開庭是某事務所接的,想吸引我去罵律師,好讓律師用私人名義提
告Orz,蠢到不知道該說啥
另外,關於電子菸的小常識(現在全面違法喔,提及合法的部分是圖例菸商的惡法實施前)
1. 之所以能勝訴不被罰,就是因為電子菸跟本沒有衛福部謊稱的那些東西,在台灣能拿到
食品添加物許可的合法甘油,一律不可能含有衛福部所稱的尼古丁與重金屬等物質,合法
的電子菸裡面加的東西,全都是食品材料行裡可以合法購買的香料跟甘油,根本不可能有
衛福部鬼扯的那些東西,衛福部修菸害防制法第15條的理由裡那些東西,在修法前也沒有
半個合法,單純就是拿那些本來就違法的東西說嘴,來讓菸商不想看到的東西消失在街上
2. 台灣有史以來,能在網拍上毫無限制購買的處方藥,就是尼古丁,衛福部一嘴一個國人
健康,實則為了抹黑電子菸,努力對並不違法的電子菸裁罰,同時放任違法藥品在網拍上
販售,以利其抹黑相關合法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