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iduc (小火柴)》之銘言:
: ※ 引述《lienchi (...)》之銘言:
: : 之間看到一個專題節目說詐騙集團的成員被抓到後,常常他們的出身背景會讓法官同情,
: : 然後法官就會在刑度的範圍選擇最輕的那個。難怪詐騙業在台灣CP值很高,為什麼台灣法
: : 官這麼有同情心,有卦嗎?
: 台灣的檢審系統其實並沒有同情詐騙
: 詐騙犯罪羈押在看守所的比率不算低
: 有的詐騙被關在看守所一般羈押房上了法院還在胡言亂語的
: 然後這種詐騙就會被轉至羈押禁見房
: 但是詐騙幫助犯 離如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給家人或提供給詐騙集團犯案
: 這種提供帳戶的法院會讓這種詐騙幫助犯交保
: 至於車手也有被羈押的機率
: 會覺得法院同情詐騙是法條刑度本來就不高
並沒有不高喔,目前我們一般最常見,最常在談的詐欺,其實都是【加重詐欺罪】
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之前修法就是加重刑期上限)
但是實務上最常被抓到,都是車手跟轉帳帳戶的持有人,這些人,法官在論罪科刑時,
很高機率會是用【幫助犯】來論,而刑法上規定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加上實務量刑潛規則,是從最低刑度開始去上加或下減。
所以一個車手,如果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很可能就被緩刑了,如果沒和解,領了一筆(單一
被害人)的話,用幫助犯去減輕刑度,可能也是判六個月,如果領了好幾筆(複數被害人)
合併執行刑的結果也很難超過三年,我印象有統計數據,95%以上的詐騙最後都被判刑不
會超過三年,那你再回頭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最重本刑還是之前輿論沸騰
下修法的結果,有沒有覺得這個修法,才是妥妥的立法詐欺?
所以從來都不是法條刑度的問題,甚至也不是這各詐騙法條才有這樣的問題,很多刑法的
規定,在法官司法實務運作後,都會產生類似的結果,所以法官才是縱放輕判詐騙犯的亂
源,沒有之一。
法官團體的態度短期內不太可能逆轉,唯一解法就是直接粗暴立法把最低本刑改為三年。
這樣才能抵銷法官為了幫被告減輕刑期,所上的各種buff(情堪憫恕、情輕法重、低學歷
、有未成年子女需要養育)。
: 一般來說詐騙集團騙到錢
: 騙到這種黑錢快錢詐騙集團都會急於把這種黑錢快錢花掉
: 所以被害人通常沒辦法跟詐騙集團求償 因為詐騙集團錢都花掉沒錢了
: 後來法條有沒收制度
: 詐騙集團更會急於把這種騙來的黑錢快錢快速花掉
: 因為不花掉就會被視為犯罪所得沒收
: 法院沒收來的犯罪所得才有機會成為被害人求償的標的或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