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溫于德
3.完整新聞標題:
首例!博士生拒繳700元學生會費 台師大學生會提告贏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指吳姓博士生拒繳兩學年度的學生會費共700元提起告訴。台北地院
行政訴訟庭認為台師大學生會提告有理,要吳姓學生應繳700元會費;吳不服上訴,被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本案是大學學生會費追討且成功的首例。
台師大學生會認為,吳男為台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大學法、台師
大學生會組織章程、台師大學生會會費條例,吳男是台師大學生會的當然會員,負有義務
繳納學生會費,向吳男催繳2020年、2021年的學生會共700元;但吳男拒繳,因此決定提
告。
吳男雖承認欠繳學生會費700元,但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繳
交會費與否屬學生自由,所以他沒有繳交會費的義務;縱使他有義務繳交會費,然而大學
法規範意旨,收取學生會費的權限應在大學,台師大學生會並無權限催繳學生會費,請求
法院判台師大學生會敗訴。
北院說明,根據大學法規定,學生會是否向其會員收取會費固為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
得干預,但如果學生會決議收取,學生即應受該決議、章程的拘束,負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這也就代表吳男身為該校博士班學生,應繳納700元的學生會費。
吳男不服上訴,北高行指出,學生會的設置,是立基於學生事務應由學生自治,及培養學
生民主素養應屬大學教育的一環等公益目的,因此學生會是由學生組成的人合團體,其會
員資格的取得及喪失依據大學法規定採「強制會員制」。
另為使學生會能履行任務,大學法明文授予學生會得向學生收取會費;北高行因而判吳男
敗訴,代表他確定得繳700元的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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